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综合交通意外险

被保险人最高可享2000万保额赔付,如同时是借记卡及信用卡贵宾客户,更可享双重保障。

礼遇内容:

客户 保障对象 飞机(保险金额) 火车、轻轨、轮船(保险金额) 营运汽车(保险金额)

钻石客户

客户本人

2000万

400万

200万

同行配偶

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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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未成年子女

10万

——

——

白金卡客户

客户本人

1000万

200万

100万

同行配偶

250万

——

——

同行未成年子女

10万

——

——

平安银行24小时贵宾服务专线:40088-95511

礼遇规则:

1、生效条件:

  • 借记卡:自达标次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
  • 信用卡: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须被保险人刷卡为其本人支付100%当次航班(不限国内、国际航班)的客运民航机票票款(指票面价格),或刷卡为其本人支付含当次航班(不限国内、国际航班)的客运民航机票票款的旅游团费的80%(含)以上,可获得当次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配偶、子女须与被保险人同行且须以被保险人之信用卡支付100%机票或80%以上旅行团费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方生效)。火车、轮船、汽车意外伤害保险于被保险人首刷次日零时生效;

2、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拨打平安银行24小时贵宾专线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3、咨询报案:拨打平安银行24小时贵宾服务专线40088-95511;

4、保险金申请:您拨打平安银行贵宾服务专线报案后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保险金(具体保险条款及保险金申请材料详见平安银行网站:bank.pangan.com);

5、被保险人因持有多张卡片,或因与其他被保险人同行成为连带被保险人,会发生保障利益重叠交叉的情形,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作累加,保额以其所投保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应保障利益中高者为准;

6、被保险人如同时持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借记卡及信用卡,可享双重保障;

7、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子女须与被保险人同行时方能获得以上“综合交通意外险”保障。如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与被保险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同行子女超过一名,则其各自保险金额均等,且总额以上述保障利益明细表所列为限;

8、若在保险期内注销借记卡、信用卡,保险自销卡当日二十四时终止;

9、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平安银行贵宾服务专线进行咨询。具体保险条款请登陆平安银行网站进行了解。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10、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3、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4、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