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旅游综合意外险

礼遇内容:

服务期间,申请旅游综合意外保险生效后90天内,在离开平安银行登记的常住地100公里以外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受到旅程阻碍等,均可享受以下保障 内容:

保障项目 保障内容 钻石客户
( 保险金额)
白金客户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 意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0万 25万
意外伤残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条款《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条款《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旅程阻碍保障 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若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管制或超售等原因而导致固定班次的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延误,延误时间达4小时及以上时,每次事故可获定额赔偿 每次事故可获赔偿400元,限额2000元 每次事故可获赔偿200元,限额1000元
航空托运行李延误: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在8小时内运抵的,每次事故可获定额赔偿 每次事故可获赔偿600元,限额3000元 每次事故可获赔偿300元,限额1500元
旅行变更:因发生下述保险事件而被迫变更预定行程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返程所需的费用:
1、被保险人因直系亲属身故,或自身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住院;
2、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3、出发前一周及出发后目的地发生暴乱、自然灾害、传染病;
4、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5000元 3000元

平安银行24小时贵宾服务专线:40088-95511

礼遇规则:

1、生效条件:

  • 平安借记卡:自申请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零时生效,有效期90天;
  • 平安白金信用卡:自申请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零时生效,有效期90天。

2、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拨打平安银行24小时贵宾专线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3、 咨询报案:请拨打平安银行24小时贵宾服务专线40088-95511

4、保险金申请:您拨打平安银行贵宾服务专线报案后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保险金(具体保险条款及保险金申请材料详见平安银行网站:bank.pangan.com);

5、 被保险人为18周岁至80周岁的健康人士,自申请当日起第3个工作日零时起保,有效期90天;

6、服务一经生效,不能提前终止;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平安银行贵宾服务专线进行咨询。具体保险条款请登陆平安银行网站进行了解:bank.pangan.com)。

免除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平安旅行附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保险》不适用主保险合同(《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平安旅行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不适用主保险合同(《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2、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主险(《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平安旅行附加旅行变更保险》)。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6、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7、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8、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9、对捐献器官或其他辅助医疗设施的不良反应;

10、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11、旅行社、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或破产导致预订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12、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因经济原因不能旅行;

13、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或接受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2、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3、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其他费用或投保本保险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宣布有突发传染病;

4、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预订返程票的;

5、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6、旅行社收取的用于取消行程的手续费;

7、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承运人或酒店需变更旅行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

8、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合同,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