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新规实施对个人无影响

时间: 2017-07-11  文章来源: 财新网
  【财新网】 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称2016年3号令)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多位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这是人民银行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角度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新规范和新要求,个人不需要做额外申报,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和交易流程不受任何影响。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胡卫华指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申报,本身就是银行的义务,申报数据是人民银行打击洗钱的数据基础。申报的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
  2016年12月29日发布的人民银行2016年3号令,是在2006年2号令(2006年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2007年1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为应对越来越高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对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可疑交易的监测标准等作出的修订和完善。
  3号令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这一变化被外界曲解成:每天只能兑换等额5万人民币的美元或其他外币,按当前汇率约为7100美元,超过额度需要申报。
  对此,工商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胡亚辉认为,社会上有些误读,其实个人外汇政策没有变化,对于客户而言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没有变化;3号令影响的是商业银行本身,由于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下降,银行的报送量增加了。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指出,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修订不涉及个人结售汇和跨境汇款政策方面的调整,对个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流程也没有影响,只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出了更精细化的管理要求。
  “对于符合政策办理正常业务的个人没有影响;对于个别有‘洗钱’企图的个人,因为人民银行3号令的实施,银行数据报送和外部监管更科学、更精准,而更难以逃避监管。”该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指出。
  除此之外,网络传言中的另一个不实信息是,7月1日将要求“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向上申报”。
  财新记者对比发现,在跨境汇款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方面,3号令的变化是,对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新增了“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要求,外币的报告标准与2006年2号令一致,仍为等值“1万美元以上”,而且报告主体同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不是个人。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人士表示,个人跨境汇款不存在年度额度。目前依据2007年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经常项目下的境内个人外汇跨境汇款,单笔或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可直接凭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身份证件和交易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胡亚辉指出,境外汇款每日累计5万美元的额度继续执行,超过5万美元客户需要提供相应资料,银行都可以正常办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有效需求,银行审查后会办理,客户不会受影响。
  不过胡亚辉强调,个人客户需要注意,跨境汇款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是禁止的。
  3号令从发布到正式施行有半年的消化期,上述几位银行人士称,从个人购汇和跨境汇款的业务交易量看,近期比较平稳,没有异常波动。
  在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方面,3号令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
  胡亚辉指出,如果客户因分拆购付汇等违规行为进入外管系统的“关注名单”,将被取消其当年及随后两年的年度便利化结售汇额度,每笔购汇或结汇都要到银行柜台办理,并需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此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2017年9月1日起,对于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此,上述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指出,这不是限制个人符合政策的境外正常消费和取现,只是涉及银行端和监管端之间的信息报送,将个人境外消费和取现交易纳入了数据报送范围,对客户境外正常的消费和取现交易没有影响,但是,个人客户在境外需要合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得用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的用途,也不得频繁提取大额外币现钞以规避限额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