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可设转股条款

时间: 2017-07-08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近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发布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多家机构和个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各方反应积极,认为《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创新发展战略、拓宽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将发挥积极作用。在充分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基础,适应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