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内幕交易”主题(三):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谨防过失泄天机

时间: 2017-06-23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侵蚀和破坏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获利的情况外,亦有泄露或通过配偶、亲属、朋友“偶然获知”内幕信息的情况。
  2007年10月间,原GL公司董秘小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HX公司卖壳、GL公司借壳等事宜,其妻子小渝听到了电话内容,大致知道了GL公司想借壳HX之事,但是小勇没有亲自向小渝说过HX卖壳进展等细节。随后不久,小渝将借壳一事告知给了外甥女小琴,并推荐她购买包括HX公司股票在内的几只股票。小琴根据小渝的建议,利用自己及丈夫李某账户合计买入HX公司股票9.96万股。股票复牌后股价一路飙涨,小琴将其持有的HX公司股票陆续卖出,总共获利11.23万元。
  GL公司借壳HX公司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小勇受GL公司方面委托,全程参与了该次借壳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等各个阶段,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前景与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小渝。小勇的行为属于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同时,其配偶小渝在家中偶然获知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小琴,并建议其买入HX公司股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小琴接受了小渝的建议,多次买入HX公司股票,属于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小勇和小渝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小琴违法所得11.23万元,并处以11.23万元的罚款。这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其他公众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能够更便捷、及时地获知上市公司重要的内幕信息,因此更应保持高度谨慎,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与管理。同时,对于与上市公司董监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存在接触的人员,在获知内幕信息之后,也应承担保密义务,不能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自己交易、建议他人买卖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总而言之,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从源头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即使无意中泄密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作为投资者应守住底线,自觉抵制内幕交易等不法利益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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