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投服中心的角色定位与散户维权路径

时间: 2017-11-15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正逐渐将持股行权工作扩展到全国范围。稍早时候在北京召开的持股行权专题研讨会,集中讨论了“持股行权工作开展以来遇到的问题、难点及解决路径”、“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的运行与管理”、“中小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等议题。
  去年投服中心发布《持股行权试点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今年又发布《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下称《新方案》),由此持股行权区域扩展至全国。《新方案》基本明确了投服中心的地位,即“普通股东定位”,投服中心以普通股东身份按程序行使股东查阅权、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诉讼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服中心并非是享有特权的股东,其权利与其他普通股东一样。笔者认为,投服中心可紧紧把握普通股东的角色定位来发挥作用,而要解决散户维权难,尚需根治市场深层次问题。
  有专家在本次研讨会上提出,基于投服中心的公益性质,应赋予其“特殊的普通股权利”。在笔者看来,这个设想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实施起来难度可能较大,因为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投服中心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普通股,与其他股东持有的100股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如果要赋予特殊权利,那就要追溯这个权利的来源,这涉及修改法律法规等一系列问题。即使投服中心被赋予“特殊的普通股权利”,在行使这个权利前,也需得到证监会的授权批准。另外,针对特殊权利自然也应配套特殊的监督约束机制,部分群体就必然是正义化身的前提是不存在的。
  目前A股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占比较高,而其在专业能力、诉讼维权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投服中心持股行权,能引领或代表普通投资者维护其权益。但是,上市公司等主体侵害散户利益的事防不胜防,投服中心不可能每件事都管得过来。说到底,散户维权最终还是要靠自身。因此,解决散户维权难问题,重点或许不是推动投服中心拥有某种特权,或者让上市公司等对投服中心高看一眼。
  更具探讨意义的是,在实践中为什么散户维权难,或者懒得维权,投服中心在维权中是不是也会遇到类似问题,弄清原因,找到解决办法,那么散户维权难等问题就能得到根本解决。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散户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股东大会平台,是散户参与公司治理及维权的重要平台,但目前散户参与股东大会的意愿较低,因为估计即使参与表决,也难撼动表决结果。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而《新方案》也提出,投服中心探索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行使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等有持股比例限制的权利。今后投服中心可作为散户维权核心,公开征集散户投票权,对于长线投资的散户,应允许其将投票权在一定时期内授予投服中心行使,直到其撤销授权。
  其次,散户求偿权还停留在纸面上。比如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缺乏司法解释,以致在实践中此类获赔案例几乎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在执法层面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投服中心出面维权,或许也将无功而返。
  其三,缺乏股东派生诉讼的成本分配机制。民事案件受理费与诉讼请求的金额相关,股东发起派生诉讼往往金额巨大,诉讼费用不菲,如果诉讼失败或部分败诉,该股东可能要承担诉讼费用损失;股东如果胜诉,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所获赔偿也归上市公司,股东所得到的好处很有限。因此,一般股东发起派生诉讼的动力不足,这需要完善机制。有学者建议此类诉讼应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费用,即每件案件收取固定的受理费。对此,笔者还想补充一点,如果股东败诉,在各个股东之间也应有诉讼费用的分担机制。
  其四,散户举证难。对违法违规案件,原告要负担对自身受到的损失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这是一大难题。鉴于股民既缺乏调查手段,与董监高等责任人信息不对等,应采取逻辑推定的方法,由被告提供反证,如证据不足,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