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多家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有进展

时间: 2017-11-11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在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日前,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备受各界关注的投资者诉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另外,投资者诉顺灏股份(原上海绿新)证券虚假陈述案,法院一审判决首批股民获赔294万元。投资者诉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投资者70%的投资差额损失。值得一提的是,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11月9日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顺灏股份: 迎来首批判决 近日,投资者诉顺灏股份(原上海绿新)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最新消息,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首批股民获赔294万元。“根据最新判决,顺灏股份索赔条件有所调整,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尽快参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2016年7月27日,上海绿新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被证监会处罚。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9月13日,顺灏股份发布诉讼公告称,截至2017年8月底共有275名投资者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涉及诉讼金额4535.88万元,其中,有22位投资者已经申请撤诉。 厉健律师介绍,上海二中院民事判决显示,顺灏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期间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的部分损失,一审判决顺灏股份赔偿11位投资者损失合计294万元。 其中,来自重庆的投资者杨女士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上海绿新2.88万股,卖出8000股,持股均价11.81元/股,其余2.08万股仍长期持有,法院一审判决可以获赔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合计72716元。 “我们代理的第一批11位股民来自江苏、重庆、浙江、湖北、北京、江西等地,其中,获赔金额最大的是75万元,最小的是2万多元。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重大风向标意义,我们正在继续征集股民起诉,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厉健律师说,“根据一审判决,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顺灏股份,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安硕信息: 投资者一审胜诉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部分投资者诉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安硕信息赔偿投资者70%的投资差额损失,另外30%的损失一审法院暂未支持。 “在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同意上诉的基础上,我们将继续代理投资者提出上诉,为投资者争取更多合法权益。”臧小丽律师表示。 据臧小丽律师介绍,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往往是案件审查的焦点。因为这两个关键日期涉及到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在安硕信息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安硕信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4年5月27日,公司从该日起陆续向投资者介绍“一横一纵”发展战略等,该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较大误导性,一审法院因此认定2014年5月27日为本案的实施日。 另外,一审法院还认定,2016年6月14日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安硕信息公司在该日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全面、充分地披露了安硕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的违法事实。 因此,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两个关键日期,臧小丽律师将安硕信息可获赔偿的投资者范围确定为: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并且在2016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目前领到一审胜诉判决的投资者买卖安硕信息股票的时间均符合以上赔偿范围,法院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信息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臧小丽律师表示,根据安硕信息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进行统计,截至2017年9月,已有约128位投资者参与了安硕信息股票索赔诉讼,索赔总金额达4077万元。现在部分案件的一审结果已出炉,投资者在已有胜诉先例的情况下,会有更多的人参加到索赔中来。 ST慧球: 案件获法院受理 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投资者诉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们代理4名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68万余元。”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向记者表示。 据悉,该投资者多次买入ST慧球。在2017年年初的时候,已持有10万余股。在2017年9月股票复牌后,这位投资者被迫卖出,亏损28万余元。他表示:“基于对ST慧球的信息披露的信任才会重仓买入,没想到它却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惨重。希望法院能维护我们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根据一系列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可向ST慧球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的情形为:首先,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其次,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第三,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回溯前情,2017年5月19日晚,ST慧球发布公告,ST慧球领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ST慧球均作出了顶格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刘国华律师表示,ST慧球及相关责任人等违法主体多次虚假陈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受到了顶格处罚,但投资者损失却并未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欲挽回自身损失,唯有进行诉讼。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投资者可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等。 “第一批起诉金额为68万多,后续还将代理其他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刘国华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