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首例私募债券欺诈发行 刑事判决落槌

时间: 2017-11-04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的刑事判决。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这是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昨日对此表示,该案是我国债券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案件的判决对于震慑债券领域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法院判决书,2012年下半年,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与公司高管研究决定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具体负责。为顺利发行债券,章某安排胡某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财务账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
  2013年5月3日,圣达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骗取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并在当年内分两期完成发行。圣达威获得募集资金后,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致使债券本金及利息无法到期偿付,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2015年5月4日,在接到债券发行承销商的报案后,贵阳市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2016年9月19日,圣达威欺诈发行债券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章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在随后的上诉审理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
  高莉表示,近年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方针政策,在简化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程序,积极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债券融资,助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各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推动对欺诈发行等债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刑事打击。圣达威案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证监会及相关单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及相关认定工作给予了积极支持和配合。
  她说,证监会将始终如一,继续对交易所债券市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并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债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