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证监会:严厉打击违法减持行为

时间: 2017-10-14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两宗内幕交易案。 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致使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虚假记载,且2016年6月对其子公司增资3亿元已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而山东墨龙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山东墨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8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3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中,山东墨龙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张恩荣与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山东墨龙5140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6.44%。张恩荣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张恩荣系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内,张恩荣卖出山东墨龙3000万股,避损金额约1625万元;张云三卖出“山东墨龙”750万股,避损金额约1434万元。张恩荣、张云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625万元,并处以约4877万元罚款;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434万元,并处以约4303万元罚款。 两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高晗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晗及其配偶罗天宇控制使用“刘某兰”“张某林”账户合计买入九有股份737882股,没有违法所得(截至2017年5月8日,合计亏损206529.65元)。高晗、罗天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责令高晗、罗天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九有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是李某某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志萍与李某某为兄妹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志萍与李某某存在通信联络,李志萍控制使用“徐某娥”账户买入“国旅联合”6000股,没有违法所得。李志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李志萍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强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山东墨龙案中,张恩荣、张云三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公司股票,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果断出击、严肃处理,依法对其处以罚没款总计约1.2亿元。 证监会重申,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对于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责,牢牢肩负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同时,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谨记并严守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责边界,凡是敢触碰资本市场红线、底线的,必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