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山东墨龙案父子“吃相”难看 证监会给予重罚1.2亿元

时间: 2017-10-14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3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说,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涉及*ST墨龙;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涉及*ST墨龙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和公司副董事长张云三;还有两宗内幕交易案,涉及股票“九有股份”、“国旅联合”。
  常德鹏表示,山东墨龙案中,张恩荣、张云三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公司股票,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果断出击、严肃处理,依法对其处以罚没款总计约1.2亿元。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简称“*ST墨龙”)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致使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虚假记载,且2016年6月对其子公司增资3亿元已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而山东墨龙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常德鹏表示,*ST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7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ST墨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8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不仅如此,*ST墨龙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张恩荣与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山东墨龙”5140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4%。其中,张恩荣所持*ST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86条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张恩荣系*ST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内,张恩荣卖出“山东墨龙”3000万股,避损金额约1625万元;张云三卖出“山东墨龙”750万股,避损金额约1434万元。
  张恩荣、张云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625万元,并处以约4877万元罚款;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434万元,并处以约4303万元罚款。
  两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高晗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有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晗及其配偶罗天宇控制使用“刘某兰”“张某林”账户合计买入“九有股份”73.79万股,没有违法所得(截至2017年5月8日,合计亏损20.65万元)。宁夏证监局决定责令高晗、罗天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九有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是李某某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旅联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志萍与李某某为兄妹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志萍与李某某存在通讯联络,李志萍控制使用“徐某娥”账户买入“国旅联合”6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李志萍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