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或可转债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可重新启动
时间: 2017-10-10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网10月10日讯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公告,其中修改处包括: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除本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