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香港证监会公开谴责中国人寿海外公司

时间: 2017-08-04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8月3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海外公司)因没有披露其就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恒盛地产)股份进行的交易,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称《收购守则》),遭香港证监会公开谴责。 2016年5月9日至8月5日期间,国寿海外公司在要约期内,对恒盛地产股份执行了2139宗交易,对恒盛地产的持股量由10.31%减少至9.75%。国寿海外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相关披露,但没有按《收购守则》规则22的规定公开披露这些交易。 《收购守则》规则22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及任何联系人在要约期内为本身进行的有关证券的交易,必须根据本规则22注释5、6及7加以公开披露。”而国寿海外公司对恒盛地产的持股超过已发行股本的5%,因此是恒盛地产的联系人。 国寿海外公司称,相关交易是由没意识到《收购守则》规定的投资部职员进行的,就忽略了《收购守则》的交易披露规定致歉,同意接受对其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国寿海外公司正在落实多项补救措施,以确保公司日后会遵循《收购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