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定期报告逾期未披露将被调低折扣系数
时间: 2017-04-19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昨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通知称,对于定期报告披露逾期的发行人,中国结算将该发行人全部合格质押券在在现行折扣系数水平上下调0.2。发行人逾期1个月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公司取消该发行人全部合格质押券的回购资格。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关于根据信用债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动态管理的通知》中,中国结算表示,为进一步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督促信用债券发行人依法合规、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国结算根据信用债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对相关质押券的折扣系数及回购资格实施动态管理。
中国结算明确,被认定为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逾期的有两类情况,分别是:信用债券发行人违反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相关规定,未于4月30日(含)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或未于8月31日(含)前披露本年度的中期报告,且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延期披露申请的;或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延期披露申请,但延期披露期限届满时仍未披露。
中国结算提出,对于定期报告披露逾期的发行人,公司将该发行人全部合格质押券在现行折扣系数水平上下调0.2;对于折扣系数不足0.2的质押券,公司将其折扣系数调整为0。发行人逾期1个月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取消该发行人全部合格质押券的回购资格。
不过,中国结算也表示,质押券折扣系数依规被下调后,发行人已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补充完成信息披露的,经核实确认后,将回调相关质押券折扣系数至下调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