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超日太阳投资者索赔案终审开庭

时间: 2017-03-04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经过漫长的等待,超日太阳(现股票简称为协鑫集成,002506)及超日债(112061)虚假陈述索赔案进入终审。近日,30多位超日太阳股票及公司债投资者与协鑫集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入终审程序。而在此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一审判决协鑫集成向一百多位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据了解,虽然是终审案件,法院仍非常重视,组成三个合议庭对当日开庭案件进行审理,庭审时间持续一天。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方面的律师出席了庭审,个别投资者也到庭参与。 在庭审程序中,协鑫集成方面提交了自己单方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系统风险鉴定报告,认为投资者约有49%左右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方面对此则质证认为,该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不能作为鉴定意见证据,没有经过法院同意委托,该会所不具备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鉴定资格,该鉴定报告丧失执业严谨性等。 庭审同时围绕经历破产重整后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本案赔偿款项是否应该从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提存款项赔偿,以及本案赔偿责任是否应该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等方面展开。 “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江苏高院充分听取了协鑫集成与投资者方面的意见,应该近期即会作出二审判决。”超日太阳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庭审结束后,由于投资者方面不同意调解,法院表示将会择日作出判决。 公开信息显示,协鑫集成在2014年破产重整程序之前股票简称为超日太阳,2014年破产重整程序结束,2015年更名为现在的协鑫集成,由于投资者方面认为其法人资格没有变化,因此仍应承担此前超日太阳期间的虚假陈述赔偿责任。 2015年6月5日,协鑫集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超日太阳存在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虚假确认销售收入1.63亿元、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8亿元等六大违法行为,并对超日太阳顶格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后,从2015年6月开始,陆续有约两百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索赔,总起诉标的约2000万元左右。许峰透露,目前一审法院已经就一百多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几乎全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获得了一审胜诉判决,另还有大量案件也将在3月份陆续进入庭审程序。 前述律师认为,协鑫集成方面提起上诉,从上诉理由等方面来判断,更多的是出于拖延时间降低影响力考虑,如果6月初诉讼时效届满后再作出二审判决,那可能更多投资者将失去索赔机会,而如果时效届满之前出现终审判决结果,必然会让更多观望投资者继续加入索赔队伍。 值得一提的是,在超日太阳虚假陈述索赔案中,还出现了中国首例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件,在一审中,法院认定超日债同样属于证券,同样被超日太阳虚假陈述误导,也判决协鑫集成向超日债投资者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超日债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可惜太多投资者不了解这一事项,大部分被误导的债券投资者都将错过。”许峰称。 许峰提示,超日太阳投资者索赔案截至目前只剩下最后3个月诉讼时效,此后投资者将失去索赔机会,不管是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还是超日债投资者,如果是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均可发起索赔。“目前综合判断来看,该案最终胜诉获赔概率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