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银行专项债补血债转股机构

时间: 2016-12-26  文章来源: 北京商报
  为满足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资金需求,国家发改委送上新工具“助攻”。12月23日,发改委旗下中国发展网发布公告称,发改委于日前正式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使企业债券在市场化债转股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今年10月,国务院曾发布市场化债转股指导意见,拉开市场化债转股的序幕。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中,债转股的企业名单由地方政府、经贸委等部门共同确定,债转股资金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而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要求转股机构自己筹集资金。
  为了给债转股实施机构增加“补血”渠道,《指引》表示,发行人在项目基本信息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后,可向发改委申请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在核准债券前,发行人应完成市场化债转股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核准文件有效期一年,可选择分期发行方式。债转股专项债券在银行间市场面对机构投资者发行,允许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
  这里说的专项债“发行人”,并不是市场上所有机构,仅可以是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此外,《指引》也规定,并非专项债募集到的所有资金都可以用于债转股。
  根据《指引》,专项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债转股项目,发行规模不超过项目合同约定金额的70%,发债规模的40%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优先以股权市场化退出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作为增信措施,债转股专项债券原则上以转股股权作为抵押担保。
  对于专项债资金的使用,《指引》规定,既可以用于单个债转股项目,也可以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间接“助攻”企业降杠杆
  专项债的推出,说到底也是对企业降杠杆的间接“助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启动后,已经获得资格参与的机构,想完成企业去杠杆的“大任”,还面临一定难题,那就是市场现金流流动性紧张,企业筹集资金难度不小。
  事实上,现在很多银行的债转股都已“项目先行”。截至目前,公布的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已超过10单,涉及资金逾千亿元,建行、中行、交行、国开行、农行、进出口银行等都已参与,有机构预测本轮债转股总体规模有望达到1万亿元。四大行的债转股全资子公司也相继被提上日程。
  在此次专项债推出之前,面对已经落地的动辄数十亿元乃至数百亿元的债转股项目,理财资金被视为重要的来源之一。农业银行副行长楼文龙在不久前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指出,选择银行附属机构作为实施机构,可充分利用银行自有资金,也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使用银行理财资金,还可以借助银行信用优势发行债券,资金来源更多样也有保障。
  而目前签约了最多债转股项目的建行,其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负责人、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张明合也曾对媒体介绍,该行在募集社会资本途径中,先找自身比较方便的渠道和资金,后续资金来源也很灵活,包括保险资金、养老金、地方资本运营公司、地方产业基金等均有向建行表达合作意向。
  提高门槛防控兑付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业内对于本轮市场化债转股一直有担忧,会不会有僵尸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逃废债?用于债转股的资金能安然无恙地收回吗?尤其是银行理财用于债转股的争议颇大,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以“债转股”项目作为投向的理财产品卖给普通投资人,或将使普通投资者承受过高风险。
  对于该选择什么企业来实施债转股,在国务院10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已有明确,而对于本次《指引》提出的债转股专项债,发改委在风险防控方面也做出了专门的安排。
  在发行对象上,《指引》明确债转股专项债券只在银行间市场面对机构投资者发行,不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在偿债保障和增信措施方面,债转股专项债券优先以股权市场化退出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除债项AAA的债券外,原则上以转股股权进行抵押担保,如果该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兑现,则首先应将变现后不低于债券存续期规模的资金用于抵押。
  在债券存续期限上,考虑到债转股项目的特殊性,《指引》要求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债转股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到期一次还本。在实施期限基础上可以选择设置可续期条款,但应该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如债转股项目的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则应由债权代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强调,“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资金必须遵循债券持有人自愿原则,并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与条件”。该人士还着重指出,不能把债转股专项债的募投项目等同于不良资产,其中有很多是正常贷款,是企业出于降杠杆和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考虑而主动推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