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发布
时间: 2016-12-10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12月9日消息,近日中国结算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简称《风控指引》)。本次《风控指引》的出台,是完善交易所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的系列重要举措之一,旨在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交易所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
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就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有关事项答记者问时表示,《风控指引》对自营、经纪、托管人结算等三种业务模式下的回购融资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并要求经纪模式下的券商和托管人结算模式下的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分别加强对经纪客户、托管客户回购风险的监测和管理。
据介绍,自营业务模式下的回购融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自营、保险机构自营以及其他机构自营;经纪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主体包括通过证券公司经纪通道进行交易结算的个人、机构、产品等;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主体包括通过非经纪通道进行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的产品、机构等。
在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由于《风控指引》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回购融资行为,因此主要对融资回购交易提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没有涉及融券回购(出借资金)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融券回购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遵照沪、深证券交易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定。《风控指引》主要对融资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明确参与融资回购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二是要求参与机构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办理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前,必须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三是要求经纪券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切实履行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职责。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落实和实施《风控指引》方面,为落实好《风控指引》的相关要求,两所一司将组织市场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市场培训,就《风控指引》的起草背景、目的以及主要监控指标进行解读,指导参与机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风控监测系统;二是两所一司根据《风控指引》一般风控指标开展日常债券回购业务监测和管理工作,并且按照指引要求对违反相关指标的参与主体采取必要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三是研究建立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机制,下一步两所一司将通过配套出台相关通知等形式,进一步明确数据报送制度的相关要求;四是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风险管理需求,依据现有规则授权,研究对于重点关注回购融资主体所属结算参与人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该结算参与人收取差异化备付金等。
中国结算表示,在实施安排上,《风控指引》针对不同的风控规定为市场预留了不同的过渡期安排,并且在发布通知中进行了明确。下一步,两所一司还将组织市场做好各项《风控指引》落实工作,开展市场培训,指导参与机构深入理解和全面实施《风控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