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首都绿色金融体系实施办法出台 推动绿色债券常态化、制度化发展

时间: 2017-10-17  文章来源: 和讯
  10月11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银监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构建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其中对于绿色债券的政策激励、信息披露、创新发展和培育绿色投资者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对于规范和推动北京绿色债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地区企业共发行43期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1042亿元,发行期数和规模在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总规模的占比均逾30%以上,远超其他地区,发行优势明显。《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北京绿色债券市场的常态化、制度化发展,也为其他地区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明确绿色债券激励政策,推动绿色债券发行
  第一,完善绿色债券标准。目前,我国有2个绿色债券判定标准,分别是人民银行发布的由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和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的不统一可能会造成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混淆和困扰,也给绿色债券发行、激励等工作带来隐患。此次《办法》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完善绿色债券标准”,有助于加速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的统一,规范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第二,减少绿色债券发行的时间成本。《办法》提出“对于依据《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行绿色债券的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快速通道,优先办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绿色债券发行审批的优先权,有利于提高绿色债券发行效率。第三,降低绿色债券的实际融资成本。《办法》通过完善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通过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丰富绿色企业外部融资渠道,通过发展绿色保险转移企业环境风险,通过支持碳金融发展和开展环境权益交易等使绿色企业较污染企业的营运成本相对降低等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或债券的信用风险,从而直接或间接降低绿色企业或债券的融资成本,促进更多潜在发行人通过绿色债券进行融资。第四,绿色地方政府债券有望得到发展。《办法》指出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的投放力度,支持和引导绿色项目发展,意味着北京地区或将推动绿色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力度,强化政府在支持绿色产业中的引领作用。
  二、加大环境信息披露力度,提升”绿色“透明度
  一是推动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办法》支持在京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加大环境信息披露力度,推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这将为社会资金发挥更好的引导作用。二是鼓励发布环境责任报告。《办法》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上市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环境责任评价有助于强化企业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推动污染型企业向绿色企业转型,促进绿色债券发行人扩容。三是鼓励第三方评估和评级。《办法》推动建立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这将帮助投资者识别绿色债券,为投资者绿色投资提供便利,强化北京地区社会资本向绿色产业配置资源的能力。
  三、推动绿色债券创新,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多元化发展
  《办法》通过绿色资产支持证券、PPP模式和绿色债券指数等创新方式推动绿色债券发展。第一,《办法》提出,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支持发行绿色项目收益债券;开发污水处理收费权、可再生能源发电财政补贴等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第二,发展绿色项目PPP模式,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分享收益和风险共担机制,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绿色PPP专项债和绿色PPP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第三,推动编制绿色债券指数,支持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ETF、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丰富绿色债券品种,对于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创新和多元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培育绿色投资者队伍,从投资端带动绿色债券发行
  《办法》明确提出,培育各类绿色机构投资者。引导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开展绿色投资,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树立责任投资理念,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机构投资者发布绿色责任投资报告。同时,《办法》提出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一方面设立北京市绿色发展基金,另一方面支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京设立和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上述政策的推出均有助于促进绿色投资者的培育,扩大绿色债券投资人范围,从投资端推动北京地区绿色债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