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沪深交易所完善可转债 及可交换债相关业务规则

时间: 2017-09-09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发行方式调整,沪深交易所日前同步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配套修订。两所修订后的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业务办理指南均于昨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两所本次修订、制定的配套规则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推进信用申购改革。现有可转债、可交换债均采用资金申购方式,申购过程中,资金汇集、转移的过程容易对市场资金面造成影响。为消除上述问题、确保市场平稳运行,两所拟将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方式由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即申购时不再预先缴款,待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二是约束配售后不缴款的失信行为。对于网上投资者,借鉴现行首发新股申购监管经验,建立统一的首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明确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申购。对于网下投资者,允许主承销商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同时承销商可在发行公告中约定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三是优化相关发行流程。首先,规定主承销商可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同时,网下发行相关事宜也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给予主承销商和公司更多自主权。其次,将公募可交换债的网上发行由现行时间优先的配售方式,调整为与可转债相同的摇号中签方式进行分配,进一步提高公平性。再次,明确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的情形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可在T+3当日向交易所提出中止发行的申请,提高流程效率。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两所按照证监会统一工作部署,落实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发行方式改革,修订、制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配套规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稳定,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产品的市场吸引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升发行成功率,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各项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