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五洋债受托管理人被免 协议期内继续履责

时间: 2017-09-04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近日,据“15五洋债”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在上交所披露的公告显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中涉及到的“要求五洋债主承销商、发行人明确答复有关问题”、“要求发行人偿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要求发行人公布财务状况及安排还款计划并提供增信措施”等共识性议案均获通过。 同时,通过的还有“罢免德邦证券受托管理人资格议案”,而德邦证券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申请仲裁”和“参与发行人破产”事项亦相应地遭到否决。 值得注意的是,因本次15五洋02债券持有人会议未涉及罢免德邦证券受托管理人资格的相关议案,所以,在15五洋02存续期间,德邦证券将继续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 对于德邦证券被“罢免”影响,接近监管层的法律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根据此前《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德邦证券作为15五洋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自五洋建设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署新协议并正式生效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德邦证券在《受托管理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五洋建设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署新协议之前,德邦证券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该法律人士指出,受托管理人目前履行的相关权利义务事项,与其在发行承销阶段因可能存在的失职行为而被追责之间并不矛盾。 受访的五洋债机构投资人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当下局面时称,“造成眼下的结果,也因为不少投资者认为通过司法救济旷日持久,最后清偿比例也不可预测,所以抱着刚性兑付的思维,选择拿受托管理人‘开刀’。”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刚性兑付逐渐退出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方式进行司法救济是违约事件发生后减少投资者损失的必由之路;而五洋债的后续司法处置方案对发行人申请破产、提起仲裁两个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启动,会更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近期,已有债券持有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针对五洋建设的破产清算申请材料。而本次德邦证券是否获得相关授权对破产程序的推进并无影响,因为破产只需债权人自行申请即可。在“申请仲裁”方面,德邦证券此前亦提供过对其单独授权方案,以防止相关授权议案未获通过。 据悉,由于债券市场上暂无受托管理人资格被罢免的先例,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面临受托管理人之间资料移交、受托管理职责衔接等诸多实际问题。 对此,接近监管层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德邦证券也将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做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