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五洋债违约 处置方式秉承市场化法治化

时间: 2017-08-15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昨日晚间,由受托管理人发布的一则公告正式确认浙江民企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五洋债”出现回售及付息违约,“15五洋02”亦因此出现交叉违约。就在8月10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五洋建设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据了解,五洋建设曾于2015年8月和9月公开发行了两只小公募债券(证券简称“15五洋债”、“15五洋02”)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合计发行金额13.6亿元。两只债券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和2020年9月11日到期,其中“15五洋债”约定2年后(即2017年8月14日)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回售权。 目前,“15五洋债”回售登记已结束,最终回售申报量为7.989亿元,占发行总额的99.86%。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五洋建设应于今年8月14日完成回售资金兑付,如“15五洋债”出现回售违约,“15五洋02”根据约定将启动交叉违约及加速清偿程序。 对于五洋建设债券违约事宜,证券时报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监管层正持续关注“15五洋债”和“15五洋02”兑付有关事项,始终支持投资者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主体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做好债券违约处置。 上交所此前表示,支持债券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也欢迎投资者提供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证据,上交所将依法从严实施自律监管或转交相关方面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洋建设债券违约后,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维权: 一是通过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进行司法救济。根据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投资者可与受托管理人保持沟通,通过受托管理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密切关注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的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公告,及时了解资金筹措情况、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最新情况,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反映合理诉求。 三是如投资者掌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存续等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且有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地方证监局等行政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线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债券持有人自行采取法律救济方式维权。除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救济外,投资者也可根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自行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财产保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交易所也将继续督促受托管理人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做好债券违约后的处置预案制定和落实工作,要求德邦证券严格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约定,推进债券违约后持有人会议召开、处置方案落实等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