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与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分别签署“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协议”
7月10日,胡跃飞副行长代表我行与大连商品交易所正式签署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协议”,总行公司产品开发部与大连分行相关负责人等陪同出席了签约仪式,我行也因此成为首家与大连商品交易所签署该项协议的商业银行。此前,总行公司产品开发部负责人亦于7月8日代表我行与郑州商品交易所签署了该项协议,天津分行主要负责人等陪同参与了签约过程。与郑州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相继签署这一协议,标志着我行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是我行为缓解企业因标准仓单占压而产生的流动资金压力,并满足企业因标准仓单交割而产生的实物交割资金需求,而专门设计开发的短期融资产品。它是指以标准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我行基于一定的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融资企业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物权法》出台以来,我行积极推进电子化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研发工作,并在制度设计中对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重视。自去年年底以来,我行通过对大连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多次调研,以及与相关期货公司、融资企业的座谈,在广州、上海、大连、天津、佛山、海口等相关分行大力配合下,经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合规部、信贷审批中心、贸易融资部与公司产品开发部等共同努力,最终完成了业务研发,并于日前正式发文在全行推出该项业务。与两家商品交易所此次合作的正式启动,必将在质押登记办理、标准仓单占有和处置以及质权行使等方面为我行带来更多便利。总行表示,将继续大力推进相关分行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开展,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平台的整合搭建,促使该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