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发布

时间: 2017-05-05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5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这是继《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下发后,相关部门推动公募FOF落地的又一举措。 基金业协会表示,该指引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指引(试行)》对FOF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方法,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方法,以及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的估值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试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FOF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该指引。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FOF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当存在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设定投资策略时评估该差异对FOF估值公允性的影响。FOF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该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该指引中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是为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类型而制定的,并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