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正式发布

时间: 2016-11-26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近日证监会批复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经历逾两个月的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之后,沪、深交易所于11月25日正式发布了前述《指引》。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抓紧组织各证券公司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合格投资者账户开立等工作,确保《指引》稳妥实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5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指引》是在总结分级基金9年来发展情况基础上,对交易监管安排的进一步完善;是规范分级基金运作,完善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强分级基金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的重要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指引》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投资者准入管理与风险揭示。借鉴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或业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做法,设立投资者3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并要求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在开通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权限前需通过会员综合评估并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二是强化风险警示措施,提高投资者风险警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下折算且B类份额溢价较高的分级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会员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传达风险提示信息。三是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推动基金管理人及会员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会员充分揭示分级基金投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四是明确投资者责任和义务,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要求投资者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配合会员提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此外,根据分级基金现行运作管理机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分级基金折算业务流程,便于投资者准确了解分级基金的折算机制。
  邓舸指出,上述的措施安排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平稳发展的有益举措。
  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9月9日至10月9日,沪、深交易所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总体上对《指引》内容表示认可,也提出了一些优化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投资者适当性资产门槛调整、折算业务处理、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以及《指引》实施安排等方面。
  经认真研究,沪、深交易所采纳了部分意见或建议,对《指引》做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一是增加了第六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应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暂停接受分级基金的申购及分拆合并申报,或者实施停复牌;二是删除了B类份额于下折算基准日下午停牌一小时的规定;三是明确投资者应在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四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内容表述。
  另据前述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对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作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和论证,设定的资产门槛低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产品或业务。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建议降低或取消投资者适当性门槛的意见,交易所高度重视,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考虑到分级基金比较复杂且具有杠杆属性,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未予以调整。此外,部分意见建议由于超出了《指引》规范范围或者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等原因,未予采纳。
  邓舸进一步指出,为确保相关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及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指引》从发布到正式实施会预留5个月的过渡期。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抓紧组织各证券公司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合格投资者账户开立等工作,确保《指引》稳妥实施。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根据《指引》发布通知,《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之后,可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未开通权限的投资者,自2017年5月1日后将不能进行分级基金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操作,但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