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券商公募参与“港股通”规则明确

时间: 2016-10-15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1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此举旨在配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实施。 证监会介绍,《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要求,稳妥有序开通投资者交易权限,合理设计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开户数量与客户规模。提示投资者存在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的,在下达委托指令时应当由其明确选定买卖盘传递通道,未经投资者明示同意证券公司不得擅自为投资者选定。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修订现有资产管理合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港股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配备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指引》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港股通”交易的结算模式,与经纪商、托管人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防止透支交易,严禁资金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