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扎心"文案折射基金募集人受托责任缺失

时间: 2017-10-10  文章来源: 中证网
  蚂蚁财富日前发布的系列基金宣传文案,引发较大社会反响,让不少人直言“扎心”。随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声明表示,行业宣传与基金销售可以活泼多样但不能任性发挥,对该事件给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感到遗憾和痛心。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公募基金的募集往往交给销售机构来完成。在实践中,一些基金销售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销售佣金会引导甚至诱导投资者申赎,更有甚者,有的销售机构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适当的投资者。因此,基金募集人不承担受托责任,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
  事实上,正如此次事件的主角蚂蚁财富,互联网金融机构已成为公募基金重要的代销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募基金行业的繁荣发展。例如,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人性化的产品界面和设计,大大优化了基金投资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强大的互联网技术、活泼多样的营销策划,让更多人了解公募基金,接触公募基金。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就是典型案例。这一产品创新不仅使货币基金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潮,促进了公募基金行业发展,也为更多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一种便捷的理财工具,在社会中进一步普及了理财观念。
  不过,基金公司与互联网代销渠道合作的过程中,也遭遇到了“成长的烦恼”。特别是一些强势互联网代销渠道,通过导流等形式,强势主导基金宣传销售环节,使得一些“打擦边球”甚至不合规的宣传销售方式出现。例如,本次事件中的一系列宣传文案,并没有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而根据《基金法》第九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据媒体报道,本次营销事件的策划掌控权在蚂蚁财富,有基金公司对图案提出异议,但并没有被采纳。
  此外,还有一些互联网代销渠道在宣传销售过程中,过度强调基金短期排名,甚至诱导基金投资者“炒基金”,对投资者缺乏专业、客观的指导。
  上述互联网代销渠道的种种弊端,其根源是公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主体与募集责任主体发生分离,募集人受托责任缺失。业内专家指出,根据信托关系,投资者将钱交给了谁,谁就应该承担对投资者的受托责任,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公平对待每一个投资者,对投资者履行不可分割的忠诚义务。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承担了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职责,基金管理人作为资金募集人承担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但在实际运作中,公募基金的募集功能需要依靠销售渠道来完成,而且在代销关系中,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的责任与基金募集人对投资者应该承担的受托责任存在显著区别。
  因此,业内专家建议,为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避免上述弊端,除要求基金销售机构严格履行《基金法》赋予其相应职责外,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切实保障基金募集人的受托责任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