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欣泰电气(300372)案警示意义重大 强行退市有助净化IPO环境

时间: 2016-07-11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欣泰电气启动退市程序,表明监管层的监管重心、监管方式发生质的改变,也给正在排队申请IPO的公司以警示和威慑,不要过度包装,不要玩火!这对于未来净化IPO环境有重要的作用。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中国证监会8日通报,正式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交所当即启动退市程序。这意味着,欣泰电气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家因为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且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欣泰电气不可重新上市。
  在董登新看来,欣泰电气退市不仅在于事件本身,更在于其更高层面的警示意义。
  一方面,欣泰电气因为欺诈发行启动退市程序,这意味着监管层的监管重心、监管方式发生质的改变。过去在IPO审核环节,监管层基于中介机构是尽责的假设,所以在进行核准时都是侧重于财务指标的优劣。而现在,通过欣泰电气一案,可以发现,监管层更侧重于IPO材料真实性审核,淡化了对财务指标优劣的判断。
  “欣泰电气退市可能会造成该公司破产,无法正常经营,这给后面排队进行IPO申请的企业极大警示,不要过度包装,不要玩火!”董登新指出。
  另一方面,此次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也对中介机构起到警示作用,中介必须对发行人IPO所有的材料、信息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董登新肯定了兴业证券的做法,认为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是落实中介法律责任的良好措施,切实履行了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职责。兴业证券8日宣布,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对象为自欣泰电气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而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但需要扣除因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损失。
  综合来看,欣泰电气退市对于净化IPO市场,尤其是净化IPO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该案,我们也有理由认为,监管层将加大对退市制度的推动力度,出台更好的措施去提高退市效率。”董登新指出。
  但是董登新也指出,对欣泰电气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力度偏轻,建议未来立法要完善,对IPO全环节、全流程,比如签字、经办的自然人都要落实法律责任,从刑事方面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