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险资举牌“罪与罚” 一场资本与制度的较量

时间: 2017-01-03  文章来源: 华夏时报
  “宝万之争”拉开了长达一年的保险资金在A股市场横行无忌、到处举牌风潮,从万科到伊利,从中国建筑再到格力,二级市场上的白马股被险资纳入囊中。然而,当以宝能系控制的前海人寿准备对格力电器进行举牌时,终于遭到董明珠的强力反抗,并进而引发证监会、保监会对险资野蛮举牌的严厉监管,持续至今。
  那些在二级市场上举牌的最典型的机构是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其次还有安邦保险、生命人寿、阳光保险、国华人寿等一批激进的险企,依赖着销售中短期高收益的万能险产品,不断做大保费规模,无处安放的保险资金如洪水猛兽一般涌入A股。
  在业内人士看来,险资“野蛮”举牌已经宣告暂停,但是监管层的监管风暴仍在进行,用制度的笼子扎紧资本狂躁的投资冲动,已经成为接下来中国保险业迫在眉睫的事情。
  在2016年的资本市场上,保险资金可谓出尽风头,《华夏时报》记者统计得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险资共持有A股超过600只股票,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则有近90只,而一年中被举牌或逼近5%举牌线的股票则有近30只,险资股票投资市值超过7000亿元,而持有5%以上股票的市值则达到5400亿元。
  而在2016年12月整整一个月,保监会的监管措施如雨点般密集落下,从暂停恒大人寿股票投资到对9家人身险公司进行万能险产品排查,再到停止前海人寿万能险销售资格,一波接一波的行政处罚让一众激进的险企受到前所未有的监管压力。
  “如果再不对险资举牌做出限制,那么其隐藏的投资风险将会在未来暴露。我们应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大局,来认识抑制举牌潮的迫切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李志林表示。
  万能险占了许多举牌保险机构资金来源的80%以上,而万能险之所以被市场如此追捧,是因为高利率的诱惑:一年期4.8%、二年期5.8%、三年期8%。并且是刚性兑付。这个回报不仅大大超过了银行利率,而且超过了理财产品。当部分保险机构用万能险资金举牌万科,仅仅几个月,就获取几百亿的账面浮盈。个别保险机构2016年利润高达4000%多。
  “举牌险资在短时间内就获得如此高的利润,像磁铁一样,极大地吸引了更多的居民去买万能险。一旦购买力过度,就容易导致银行资金大搬家,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并将导致社会资金脱实向虚,向保险机构集中;还会引起保险资金对万能险的过度利用,失去控制。”李志林表示。
  在李志林看来,如果保险资金用自有资金,正常拆借的资金,投资股市和上市公司股权,哪怕是举牌,便无可厚非,没有任何人可横加干预。问题是部分险资举牌资金来路不正,不仅动用了银行贷款,而且进行了两级抵押贷款或融资。险资机构既没有向投资者说明万能险的真实用途,又没有向他们交底使用时的高杠杆倍率,更没有向他们说明到期若出现无法兑付时,由谁来承担风险。而且险资利用别人的钱加高杠杆举牌,导致被举牌公司管理层的集体辞职,经营受阻,严重干扰了实体经济。举牌的保险机构,不具备经营实业的经验和能力。在此情况下,部分险资谋求对上市公司控股权,必然对企业和实体经济造成破坏。
  2016年12月27日,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对外发表措辞严厉的演讲,称保监会将始终把防范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决不允许保险公司成为内部控制人的“融资平台”,决不能使保险成为少数投机者短时间内聚敛巨额财富的工具,决不能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
  2016年12月28日,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对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征求意见,其质询的范围包括公司治理类项下的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业务经营类项下的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等有关问题;资金运用类项下的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而质询对象除保险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以及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