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刻意的一致行动与刻意的不一致行动

时间: 2016-08-30  文章来源: 北京商报
  保监会发布新规,保险资金不得与非保险资金一致行动收购上市公司。本栏想说,如果保险资金与非保险资金“一致行动”,两者肯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能够一致行动,主要是为了达到公告举牌的目标,这样的举牌只是刻意的一致行动,很难有最终完成收购的魄力。真想多买点公司股票,一定会刻意地证明自己不是一致行动人,例如宝能就不承认和华润是一致行动人,故本栏担心,如果保险资金和非保险资金就是事实上一致行动了,却不承认两者是一致行动人,那可怎么办呀。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就是指几个投资者在投资某一家公司的问题上,意见一致,行为一致,共同进退,简单地说就是盟友,他们持股总和达到5%就进入举牌的程序。几个投资者为什么要成为一致行动人?如果不是一致行动人,失去的只是枷锁,迎来的将是更加自由的买卖尺度。
  在本栏看来,如果不愿意出名,两个投资者各买入4.9%的股票,累计持股9.8%不用公告,也不用半年内不许卖出,在股东大会上也能投出9.8%的票,怎么看都比举牌更好。但为什么他们却一定要成为一致行动人呢?恐怕原因有两点,一是为了出名,让大家都知道自己的存在,同时也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追高买入股票的理由。二是担心管理层的处罚,怕自己不说是一致行动人,管理层却认定是一致行动人,因此受到处罚。
  现在问题解决了,保监会说保险资金不能和非保险资金一致行动,那么保险资金如果和非保险资金同时买入了一只股票,又有什么问题呢?例如钜盛华买入了万科股票,前海人寿也买入了万科股票,然后两家各买各的,合计买入了5%的股票,然后什么事也没有,该怎么样还怎么样,将来召开股东大会,或者选举董事,前海人寿就是投钜盛华的票又有何妨?
  如果投资者非要说它俩是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说:“不是,保监会有规定,保险资金不能和非保险资金一致行动。”谁也无话可说。
  如何要求保险资金不能与其他资金一致行动?是不是有机构买了某公司股票,保险资金就不能买;还是说在投票的时候,其他机构投反对票了,保险资金就不能投反对票;再或者说两者只是不能同时举牌而已?
  于是,本栏不明白,这不允许一致行动,是否只是名义上的不允许,还是另有其他约束。本栏认为,一致行动人本是对举牌者的一项限制措施,现在保监会的规定却帮助保险资金合理合法地不用再当一致行动人,这对于保险资金应是一种解脱。
  如果说以前的险资和非险资是刻意的一致行动,那么今后它们可能会转变为刻意的不一致行动,这对于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及投保人的利益并没有实质好处。本栏认为保险资金可以效仿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模式,按照一段时间内股票的累计涨幅来加以规范,例如规定半年时间内涨幅超过100%的股票不得买入、市盈率超过100倍的股票不能买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