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关于平安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调整的公告

2024-11-30发布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于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支持和信任,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商户分期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本行将对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客户承担的分期利息收取标准(即分期利率)进行调整,并自2025115日起开始生效,现通知如下:
商户分期的分期期数包括3期、6期、12期、24期、36期,调整后分期利率对应的折算日利率为0%-0.0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不同商户或商品支持的分期期数以及各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有所不同,分期期数及计息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商户结算页面等渠道展示为准。分期利率表调整详见《平安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分期利率表调整说明》
卡人于2025115日前(不含115日当天)申请的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仍旧按照办理时所约定的分期利率收取分期利息。
特此公告。
如有疑问,可拨打95511-2转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进行咨询。
 
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