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相关规则调整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一个人在我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
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3、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我行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4、新注册的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用户办理个人转账业务时,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采用数字证书或动态令牌加手机动态口令的安全工具验证方式。
5、暂停我行自助查询终端的转账功能、暂停我行电话银行平安易人工转账功能。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我行对个人客户本行异地人民币存取现和转账业务,免收取异地手续费。
三、对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我行新开户且开户次日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我行将按《通知》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单位和个人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四、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请您根据需要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如发现身份被不法份子冒用开户的,应当及时至我行办理销户。
五、对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我行将进行排查清理;对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我行将按照《通知》规定,暂停相关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六、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我行将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禁止其新开立账户。
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账户,我行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短信通知开户人,如开户人未在3日内前来我行网点重新核实身份的,将暂停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直至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八、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户。
郑重提示:我行在排查清理、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过程中,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开户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开户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
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需帮助,欢迎垂询我行网点或客服热线95511-3。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