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金十条首个落地政策:银监会扩大消费金融试点城市

2013-09-29
    新浪财经
    “金十条”首相落地政策出台。银监会9月27日对外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拟新增沈阳、南京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加上2010年首批试点的4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
  自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创新金融服务,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个多月之后,为鼓励更多合格优质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银监会昨日对外公布称,拟就2009年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做重大修订,日前相关《办法》的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各批准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首批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金十条”)关于“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深入研究了进一步促进其发展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试点的具体工作方案,国务院已同意银监会方案。
  银监会今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工作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加上2010年首批试点的4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中,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摸索经验,后逐步放开的稳妥推进方式。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方面有待继续深入探索,全面放开试点的条件尚不成熟,试点先扩大至部分城市,以进一步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扩大范围。
  上述负责人表示,上述10个城市的选择,主要兼顾东中西部地区以及不同层级的城市,使试点城市覆盖面更加平衡,试点更加深入。这些城市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较好,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性较高,且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论证。
  银监会正根据过去几年试点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颁布实施后,正式启动扩大试点审批工作。
  修改后的《办法》拟“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以及“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
  具体而言,针对主要出资人,银监会将在新《办法》中允许具备一定实力(即: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银监会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在出资人持股比例方面,银监会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
  在消费金融公司的扩大试点工作中,银监会表示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