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银监会新规放松境内企业设立中资银行的门槛

2013-08-13

 银监会日前发布公告称,中国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对照此前2006年版本,新办法在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方面特别是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一定放松,除审慎性条件外再无硬性指标。在其审慎性条件中,一是取消了“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同时增加了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则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二是去掉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以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要求,用一句“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来代替;三是增加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的要求有松有紧,更加规范。取消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只是要求“依法设立”;入股资金由2006年版的“真实合法”变为“入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一票否决权”,即若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则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不过,新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要求则更加严谨: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由8%上升至10.5%;重视到了“关联方”,要求对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共同投资同一家中资银行的,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