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三家公司将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

时间: 2017-08-26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日前,保千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澄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尔康制药则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这意味着,上述三家公司在后市将要面临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澄星股份: 将面临顶格处罚 澄星股份8月16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5年12月22日晚,澄星股份就曾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据悉,证监会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尔康制药: 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尔康制药8月9日晚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可能性,公司申请继续停牌。同日,尔康制药对此前做出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尔康制药不仅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而且可能将因此面临大量投资索赔。”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尔康制药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则初步判断2017年8月10日前购买尔康药业,且在2017年8月1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望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尔康药业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目前尔康制药股票停牌,参考多数上市公司立案后股价走势,复牌后股价很可能下跌。“一旦证监会认定尔康制药信批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我们将第一时间代理股民起诉索赔损失。”厉健律师说。 另外,厉健律师还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律师费是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保千里及实控人 同时被罚 保千里8月12日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在收购中达股份(现为保千里)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的违法行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显示,2013年中达股份进行破产重整,2014年11月中达股份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中达股份将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业务,以评估值6.16亿元作价出售给原控股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中达股份以每股2.12元向庄某、深圳市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某、庄某、蒋某发行股份13.60亿股,以购买其共同持有的保千里电子100%股权。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估值为28.83亿元。 证监会认定,银信评估对于保千里电子前装夜视业务板块的评估,主要依据保千里电子提供有产品数量的意向性协议,评估过程中保千里电子向银信评估提供了9份虚假的意向性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较大,导致中达股份多支出了股份对价,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证监会认定2014年10月30日,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及后来补充披露了有关意向性合同,包括本案所涉9份存在虚假情形的协议,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构成披露违法行为。 “保千里及其实控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凡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购买保千里,且在2016年12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保千里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告诉记者,此类案件胜诉概率较高,此前,同类索赔案件如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均已胜诉获赔,受损股民可积极参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