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不妨“高标”处理IPO财务核查问题

时间: 2017-08-19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股市笙歌】 从处罚力度上看,现行法规对于IPO造假没有达到应有的震慑力。 陈毅元帅有警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但如果捉住后就放掉,那么勇敢伸手一定是所有聪明人的第一选择。在近些年的IPO进程中,已有上百家公司撤回材料终止上市,有的可能是大股东意愿或者其他合理因素,有的可能存在财务造假。 IPO财务核查的作用,被很多市场声音解读为缓解“IPO堰塞湖”。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待,那么许多排队IPO企业知难而退,就已经达到了大家的预期,根本不应该再追着不放。其实不然,如果严格处罚财务核查发现的财务造假等违规违法情节,那么会有很多公司根本不会有胆量尝试IPO。相反,恰恰是并不高昂的违法成本,让许多企业敢于粉饰业绩,赌一赌有无成功上市的运气。 笔者注意,在已经过会的情况下,有些企业被监管部门财务核查发现问题,最终被移交稽查部门,不过处罚结果并不一样。违法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账册虚假,比如少列成本、虚增营业收入等重大账务造假行为,或者货币资金余额虚假记载,伪造银行对账单等等。 在可以查询的处罚案例中,撤回IPO材料的公司被罚款6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处以5万元、10万元或3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10万元和30万元罚款的人数较少,辅导公司IPO的中介机构人员则处以市场禁入的严厉处罚。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情节包括,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等等。 笔者认为,从处罚力度上看,现行法规对于IPO造假没有达到应有的震慑力。从处罚案例数量上看,IPO公司接受监管部门财务核查的数量所占比例小,所以撤材料终止上市的企业基本毫发无损,被核查出问题的公司也完全可以承受处罚成本。在较长的时间内,有关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则修改并不能立马实现,所以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存在“带病”冲击IPO的冲动。 IPO公司竞争对手或者相关利益方的举报和诉讼,可以视为另一种有力的资质“核查”。2017年上半年,已有几家准备发行的公司因遭到举报而暂停了上市进程,这些举报者向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实名检举,并频频向媒体爆料,把阵势摆得很大。另一方面,针对已有的诉讼和举报,部分公司IPO时承诺,实控人承担一切可能的法律风险,以求顺利上市。 笔者认为,公司承诺的作用应当弱化,因为公司为了顺利IPO可以做出无法实现的承诺。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案,做出后者侵权的判决。其实,乔丹体育早在2012年过会,但在迈克尔·乔丹起诉不久后终止IPO。此案只是因为迈克尔·乔丹而被市场高度关注,不知道有多少公司的涉诉案件,有着大股东的一纸承诺,不再成为影响IPO的风险因素。 恶意举报终止公司IPO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常因素自行终止IPO的情形也存在,但多数情况下IPO成功的巨额收益,总会吸引人们以身试法,违法违规也在所不惜。笔者认为,让真正做业务的公司享受资本市场的力量,让自身不足的公司继续练功准备,让主动造假的公司得不偿失甚至万劫不复,才会有健康的二级市场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