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
时间: 2017-08-16 文章来源: 财新网
【财新网】 排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改委剑指企业债。8月15日,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排查化解存量企业债券中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对新申报企业债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
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7月中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议上指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企业债共发行92只,发行规模891.60亿元,同比下降72.62%;其中城投债82只,募集资金800.10亿元。
发改委表示,如企业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涉及政府性债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
对于新申报的企业债券,发改委强调要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不予转报。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都是地方政府重要融资途径之一,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激增。据财政部披露,截至2015年末,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额16万亿元,债务率89.2%。
2014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地方政府债务作出界定,要求厘清地方政府与城投平台的债务主体。
对于城投债,根据财政部随后下发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只有在 2015 年前发行,且纳入到地方政府债务范围内的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包括城投债),才能满足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要求。
尽管如此,地方政府利用假PPP、虚假购买政府服务、违法违规担保等方式变相举债的行为仍屡禁不止。
二季度以来,跨部门共同惩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行动仍在继续。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87号文),则规范地方政府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