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物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及完善建议—以商业银行物联网金融业务为视角

2016-03-01发布

 
发布时间:2016年2月16日
 
来源:《银行家》  记者:邵平行长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日臻成熟,并广泛应用于人类生产、生活及交易时,作为金融业将必然创新出与此相适应的金融模式,我们称之为物联网金融。物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无疑将打破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的现有格局,为传统金融发展注入新的发展动力,并与互联网金融高度融合后引领互联网金融走向更高级形态的物联网金融时代。未来的物联网金融将呈现高度智能化、客观化、便捷化、定制化的特点,将极大地提高融资效率,控制融资风险,促进金融、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物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定、行业标准、司法判例等配套的立法和司法环境。因此,为了构建良好、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我们对物联网金融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分析,并尝试提出建立和完善物联网金融基础法律体系的有关建议。
 
物联网金融的诞生及未来发展
物联网金融是打通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全新的金融生态模式
物联网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气体感应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协议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在用户尚未意识到的情况下完成信息的搜集,使物在脱离人的状态下仍然可以获得感知或者被感知的能力,物理世界与网络(虚拟)世界被打通,形成高度智能化的互动反馈。物联网这种全新的架构体系,让虚拟经济从时间、空间两个纬度上全面感知实体经济行为,准确预测实体经济走向,由此便催生出了一种全新的金融生态模式,即物联网金融。
 
物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均不相同,传统的金融模式偏重于实体经济,而互联网金融更多侧重于虚拟化的网络金融且只能实现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二流合一,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都无法解决目前金融信用体系存在的根本问题,即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对实体企业有效掌控的问题。而物联网金融建立在实体经济已有的智能化、网络化基础上,可以连接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每一个环节,可以达到资金流、信息流和实体流的三流合一,可以达到立体化、全方位地掌握实体经济动态的目的,全面降低虚拟经济的风险,提高对实体经济风险的掌控度,这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必将深刻而深远地变革银行、证券、租赁、保险、投资等众多金融领域的原有模式。
 
物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变革影响和未来发展机遇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可以依托物联网技术,变革银行的信用体系、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效能及改善客户体验。
银行信用体系更加客观化,逐步实现从主观信用走向客观信用的转变。由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节,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对实体企业有效掌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呆坏账一直高居不下。现行的信用体系是由银行人员通过调研企业运营情况并进行信用评级,再给予企业融资支持,决策更多地还是依赖于主观判断和经验积累,因此一定程度上是主观信用模式。而通过物联网可以为银行建立起客观信用体系,生成的是客观的信息数据,将帮助银行打造全新的商业模式,例如物联网可以帮助银行实时掌控贷款企业的采购渠道、原料库存、生产过程、成品积压、销售情况,甚至用户使用情况,可以帮助银行开展贷前调查,贷中管理,贷后预警,全面了解企业,精准定制服务,提高风控水平。
 
降低动产质押融资风险,撬动动产融资蓝海。物联网金融基于物联网技术赋予动产以不动产的属性,实现对动产无遗漏环节的监管,达到实质控制货物的目的,极大地降低动产质押的风险。例如在大宗商品质押融资中,物联网可全过程、全环节地防范重复质押、虚假质押、货物权属不清等一系列动产监管中的风险。物联网金融模式中的动产质押业务将深刻改变供应链金融的模式,控制有关融资风险,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而撬动动产融资的一片蓝海。
 
零边际成本的金融行为,全方位覆盖各产业领域。得益于“物联网+大数据+预测性算法+自动化系统”,采集企业信息的边际成本近乎为零,服务长尾客户再无边界限制。物联网金融可实现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实时化和自动化,能大大降低运营管理成本。对于各产业领域的差异化信贷需求,银行能够做出更加及时、准确的反应,同时银行在数据管理平台可以提供财务管理咨询、现金管理、企业信用评价等中间业务服务,银行与企业的联系更加密切,覆盖全产业的金融服务将变得更为智能、便捷且可以节省成本。
 
基于以上物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变革影响,当物联网技术大规模应用推广以后,将更加丰富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形态,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首先,作为物联网金融业务的起点和基础,商业银行的动产融资业务将再次蓬勃发展,通过物联网技术,商业银行可以对动产进行实时监控,监管由被动变为主动,由事后追踪变为事先管控,商业银行的动产融资业务将迎来更安全的环境,这是商业银行物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阶段。其次,在物联网技术实现了对动产的严密监控后,则可以建立新型的物联网仓单,传统的实物监管融资将变成更加规范、便捷、高效和安全的单证化融资,建立了物联网仓单,进而可以大幅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融资方式的根本转变,这是商业银行物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最后,在第三个阶段,在物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前提下,各产业的所有生产、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将物联网化,商业银行将可以提供覆盖所有产业环节的全方位的、定制化的物联网金融服务。未来,随着我国产业升级的逐渐加速,各个产业领域都将物联网化,物联网金融将全面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物联网金融将同步改变上下游的商业模式和融资结构,全方位地满足产业升级换代过程中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商业银行的物联网金融业务将随着产业升级而呈现指数式的增长,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物联网金融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物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需要依赖良好、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比如物联网金融领域的动产融资业务,我国虽然已制定了《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均是基于目前和过去的技术条件和经济社会现实状况而制定的规则,对于先进的物联网技术和物联网金融的新业务形态,目前与之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监管规则、行业标准、争议解决机制、应急举措等确实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具体来说,比如动产被物联网技术赋予不动产属性后的登记问题,电子仓单的登记问题、客观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问题、物联网金融数据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
 
物联网金融动产融资登记的法律问题
作为物联网金融业务的起点和基础,商业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尤为重要,甚至起到基础性和决定性的影响。然而,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大宗商品价格疲软等因素影响,钢铁、煤炭等大宗商品动产行业纷纷陷入调整,尤其是在抵质押担保授信业务中,因动产货物的流动性、同类货物存放地相近易混同或无法有效分割(如多个客户的煤炭堆放同一港口)、物流监管方或出质人道德风险等业务特性,占有交付的公示方式隐蔽性强且公示效果差,常发生如权属不清、重复出质等因公示方式造成的问题或争议,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担保权利,不利于交易安全及信用体系的建立,金融机构难以继续为拥有动产质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为实体经济提供动力。
 
物联网技术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引入物联网传感设备实现标的物的特定化,实时监测标的物的变化、实现监管过程的透明化和可视化,赋予了动产以不动产的属性,优化商业银行对动产抵质押物的有效管控,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提升预警时效性,降低了有关法律风险。物联网技术和物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动产的特定化问题,但即使解决了动产特定化的问题后如果银行仍然仅仅依赖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保障质权,仍然存在公示力不足、隐蔽性强的问题,其他潜在的权利人仍然无法完全掌握动产占有的权属状态,对于重复质押、货权不清等问题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因此可以考虑通过登记的方式对占有的状态进行公示和确权。
 
因此,利用物联网技术将动产特定化并辅以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种辅助的公示方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上述困难和挑战,便于交易主体直观了解质物权利变动状态,增强交易安全性。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于动产登记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且只在动产抵押中有所体现,同时也缺乏具体的登记制度和规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有关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已在国家鼓励下蓬勃发展,推动改变着传统的金融消费习惯,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特点,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问题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国家已密集出台了多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范畴、规范主体、责任主体、实名注册、公民权利、行政主体、侵权责任等问题;2013年,工信部也出台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信息的范围、收集和使用规则、安全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2014年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物联网技术和物联网金融而言,物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让万物互联,高度智能化、便捷化、定制化催生智慧金融,因此物联网金融是“生态制胜、数据为王”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可能也将从客户为中心过渡到以信息数据为中心,信息数据驱动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并且,物联网产生的数据和互联网产生的数据也不在一个级别上,按照当今上网用户人数统计,至少10亿人可以进入互联网并留下数据信息,但如果没有物联网,即使所有地球人都上互联网,平均每人几台上网设备,几百亿已经是极限了,但在物联网时代,每一个物件都可以上网,每一个物件都可以控制,这个数量远远不是几百亿的级别,这样的数量带来的数据和信息的激增对于网络冲击的冲击是天翻地覆的,因此必然会带来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和保密问题,试想,有一天我们身边所有的物件都拥有或多或少的智能,所有信息数据都被物联网系统所掌握,将会给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带来多大的挑战?
 
如前所述,物联网金融产生的数据和信息不仅是海量的,而且是异常复杂的、立体的、个性化的,且物联网数据和信息均由物产生,物体产生的信息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规则与目前互联网数据的有关规则不尽相同,比如哪些物体产生的数据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以及保护的范围、边界、程度;哪些物体产生的数据可以作为公开资料或者经授权可以公开,如违法违规使用应承担的责任等;物联网信息数据的合法使用人的具体规则如保密期限、储存标准等等。如果前述问题没有更为清晰的规则和边界,可能产生信息安全和保密方面的问题或纠纷,甚至引起系统性、社会性的风险。因此基于物联网技术和物联网金融的特性,如何保障信息的安全性以及保密性是必须重点解决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对于物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及物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却比较分散,甚至缺失,因此有必要进行统一和完善。
 
客观信息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
现行金融的信用体系是通过金融从业人员调研企业运营情况、分析财务报表,并进行信用评级,再给予企业融资支持,而物联网金融活动则会产生大量的客观信息数据,银行将建立起全新的客观信用体系。银行基于物联网技术产生的客观信息数据可作为业务的决策依据或参考,但目前因为物联网技术和物联网金融领域法律制度的脱节,银行依赖这些物联网技术产生的客观信息数据作为决策依据产生的纠纷能否得到法律上完全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物联网金融的未来是数据为王的时代,在利用数据分析为客户提供更为个性化、便捷化、定制化的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高度关注客观数据和信用的真实性问题,且物联网金融产生的客观信息和数据与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类似也存在安全性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效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技术性、精确性的特点,相比较书证、证言等,电子证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发生错误的概率较小,但电子数据证据存在致命的缺陷,即易篡改、易复制、易破坏及易丢失。物联网金融交易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也应属于合法有效的电子数据,但基于物联网技术特点,由于物联网金融产生的是大量的客观信息数据,因此是否可能被篡改、复制、破坏及丢失,需要进一步检验证明。如果客观的信息数据也可能发生被篡改等风险,则一旦物联网金融领域发生争议或纠纷,可能会出现范围更广、更为复杂的法律难题。另外,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同传统证据在规则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物联网金融业务中产生的是客观的信息数据,这些客观信息数据有无独立、权威的国家认可的统一标准,国家权威机构是否需对物联网信息数据进行鉴定和认定,这些客观信息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识别、储存、提取、举证、保全等具体的法律规则与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规则均有所不同,均需要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予以明确。
 
构建物联网金融基础法律体系的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法律和监管规则从无到有的过程。在互联网金融起步初期,我国的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监管规定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并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国家行政立法层面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业务规则和监管责任。近日银监会也已针对最新的P2P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物联网金融是基于物联网技术广泛应用而创新出的金融模式,在鼓励创新技术和全新金融模式的同时,物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必须有配套的制度和规范。而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尽完善将可能直接导致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相关交易行为、交易结果的不确定,对未来物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物联网金融的基础法律体系建设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模式,国家层面需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上位法出台后,随着物联网金融的逐步发展,监管规定、地方性规定、行业标准和惯例等也应循序渐进地出台,跟随业务发展的节奏,并适度具备前瞻性。因此,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需要加快物联网金融基础法律制度的制定,明确物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的立法规定,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适时修正和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虽已具备比较完备的物权法律体系、金融法律体系,但大多没有考虑到物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因此可以根据物联网金融的特点,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比如物联网金融动产融资登记的有关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对物联网金融提供物联网技术的供应商也应有基础的法律规定,如禁止利用物联网技术破坏金融秩序等,并规定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同时,物联网供应商作为新的金融参与主体需要更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标准;另外,物联网金融客观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据有效性问题等均需要做进一步更新、完善。
 
动产融资登记的法律完善建议
如前文所述,因重复质押、货权不清等风险问题,目前我国大量的大宗商品动产无法充分发挥其本身质押的融资作用,中小企业融资越来越困难,因此,建立和完善动产融资登记的法律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由于物联网技术的出现使得完善动产融资登记法律制度具备了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目前,法律层面的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
 
近年来,随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公布,已在逐步推动我国动产融资登记制度的不断健全。在动产融资领域,特殊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等,登记的法律效力都有了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及监管层面的操作规范,有效解决了动产担保的公示力问题。因此,针对物联网金融动产质押融资领域,可尝试依托现行立法关于质权设立的交付主义规则,通过对间接占有事实的登记公示,加上审判规则的保护,达到巩固质权人权利、排除重复质押风险和遏制不法侵害的目的,更有利于保护合法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符合公平正义。
 
现阶段,建议动产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可以借鉴融资租赁登记的模式,先建立行业内的交易习惯,通过监管部门制定有关细则,统一登记系统和登记标准,规定参与交易主体登记的权利和查询的义务,加之最高院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对有关证据等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务院可出台动产质押统一登记条例或其他有关的行政法规,且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司法判例也会进一步有所体现,并形成更有针对性的配套司法解释。
 
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等法律规则的完善建议
物联网金融产生的信息数据比较复杂,范围很广,可能牵涉到系统性风险、社会性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物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基础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物联网技术信息安全的特殊标准要求、信息保密范围和边界、应急机制、处罚规定等,以及物联网金融渗透到各产业的每一个环节后,涉及广大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系统安全等问题,因此必须有更高标准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则。
 
随着物联网技术和物联网金融的发展,建议出台配套的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标准,例如物联网技术产生的数据和信息是否都属于个人隐私,如何与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则进行匹配衔接;对于物联网产生的哪些数据、哪些信息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以及保护的范围、程度、期限,以及监督、处罚规则;基于特殊用途或特殊情形,哪些数据和信息可以作为公开资料或经授权可以公开,并规定具体的程序、违法违规使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物联网信息数据的保密期限、储存规则等等。具体路径而言,从长远的法律层面看,需要建立顶层设计,建立统领性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层面,需要由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细则和条例;司法实践层面,司法机关配套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行业标准层面,源于物联网技术和物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自律条约、行业标准和惯例等也可发挥自律性的作用。
 
客观信息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则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电子数据证据的调查、取证和保全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体系,国内部分具有创新意识的法院已在实践,并在诉讼程序中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固化和保全。但物联网金融业务中产生的是客观的信息数据,与传统的互联网信息时代形成的电子数据不完全相同,并且随着技术的更新迭代和发展,现有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可能无法完全适用,因此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在现有《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则,明确物联网金融产生的客观数据的存储、取证、举证、质证、保全等的具体法律规则。
 
结语
万物互联,智慧金融,物联网金融将与全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深刻的交互影响,从而变革传统金融信用体系、支付体系和服务体系,也将给消费者带来极具颠覆性的金融消费服务体验,全面满足客户金融需求和非金融服务需求,未来,物联网金融将无处不在、润物无声。
 
创新与规范不可偏废,社会经济的发展永远离不开技术创新,离不开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动,物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打通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全新的金融模式更离不开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构建物联网金融基础法律体系,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物联网金融的发展建立宽松但有章可循的法律制度环境势在必行。具体操作上,建议随着物联网技术和物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有节奏地循序渐进地出台,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备适当的前瞻性;同时与法律法规配套的监管规定、行业标准、惯例以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也需要配套出台和实施,最终为物联网金融的发展建立起安全、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