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银监会P2P监管思路:明确信息中介地位严禁汇集资金

2014-07-09

    7月8日,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首次公开披露了部分思路-对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最重要的是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同时对其设置准入门槛、严禁P2P汇集资金、明确收费机制,还要对投资者风险进行评估。

    P2P平台自2011年起呈现爆发性增长,但在监管缺失、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平台借P2P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而另一些则忽视业务风险,开始了野蛮生长,这导致了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批的平台倒闭或遭“挤兑”,迫切需要监管层尽早建章立制。
    王岩岫强调,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对其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
    王岩岫说,希望P2P能够长久稳定发展,而不希望其成为一场投机者的盛宴。这就决定了P2P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不能汇集资金。按照目前的思路,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第三方进行托管,同时作为P2P公司,不得自身为投资者进行担保活动,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