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处罚集齐签字律所被“没一罚二”

时间: 2017-07-05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对参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处罚结果。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责令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至此,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相关的上市公司主体、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均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欣泰电气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2016年7月,证监会先后对欣泰电气、保荐券商兴业证券、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开出罚单。 经查明,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行政处罚书指出,东易所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且东易所的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大部分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大部分访谈笔录没有经办律师签字,还存在访谈笔录中律师和访谈对象均未签字的情形。 对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辩称,东易所对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事项不负有审核义务和责任。东易所履职过程虽有瑕疵,但情节轻微,应不予处罚。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表示,中介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律师在为企业IPO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广大投资者获取发行人真实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更是监管部门发行核准的重要基础,律师应当保持足够的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其次,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东易所工作底稿中存在缺少律师事务所公章、缺少目录索引、部分访谈笔录缺少律师及访谈对象签字等诸多问题,违反了《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多项规定,是未勤勉尽责,而非履职过程有瑕疵、情节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