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多家公司面临顶格处罚 投资者可积极维权

时间: 2017-05-27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近期因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遭遇中国证监会顶格处罚的案例不断增多。 例如,匹凸匹(原简称多伦股份),因涉嫌未及时披露公司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化,涉嫌利用社会公众关注,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前景、公司价值的判断,涉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行为,同时收到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雅百特也因虚增利润2.6亿,受到顶格处罚。 雅百特: 虚增利润2.6亿 2017年5月12日,证监会通报:雅百特2015年至2016年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证监会拟对雅百特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顶格处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3至5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雅百特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暂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通报,近期雅百特将收到处罚告知书,一旦正式处罚决定公布,我们将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索赔损失,案件由南京中院管辖。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匹凸匹: 三份告知书与处罚 2017年2月23日,匹凸匹(原简称多伦股份)公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含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之前,2016年10月17日,匹凸匹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证监会查明,匹凸匹涉嫌未及时披露公司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化。证监会认为,匹凸匹未及时披露公司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鲜言作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匹凸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拟决定: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恽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市场禁入。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证监会查明,匹凸匹涉嫌利用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对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化等重大事件的关注,利用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信任,通过发布更名系列公告,误导投资者认为公司所从事业务与金融服务业相关,误导投资者相信公司将转型发展金融服务业务,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前景、公司价值的判断。证监会认为,匹凸匹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监会拟决定: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市场禁入。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22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匹凸匹涉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行为。证监会认为,匹凸匹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31条第1款第3项、第32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证监会拟决定: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匹凸匹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0日、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7日、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曾买入匹凸匹股票,并在2015年5月11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ST中富: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5月8日晚,*ST中富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中富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5月8日前买入*ST中富股票,并在2017年5月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