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最高检:社保基金纳入贪污罪特定款物范围

时间: 2017-08-03  文章来源: 新浪财经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作出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批复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实践中并未明确。
  近年来,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情况频现,社保基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屡打不绝。各地检察机关从群众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入手,查办了大量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最高检。
  最高检经研究,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作出上述批复。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范围。因此,最高检批复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最高检的批复对“特定款物”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体现了对社保基金的特别保护,对贪污社保基金类案件从严处理,旨在重拳出击民生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守住老百姓的“保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