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上市公司信披遗漏关键条款 投资者受伤猝不及防

时间: 2017-08-02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直是股票市场的热点,许多公司通过股权并购和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新股东和优良资产,增加成长新动力,公司股票从筹划开始就会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和追捧。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在筹划并实施重组时,因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尤其在交易失败那一刻,投资者将受到猝不及防的打击。
  K公司在一次股权交易中,就因员工工作疏忽导致信息披露时遗漏了重要条款,并且恰恰是这则条款,成为公司后来终止交易的关键约定。
  受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下行影响,K公司2012年以来经营日渐维艰,公司大股东S公司拟转让K公司的控股权并由新股东实施资产重组。经过征集受让方等程序,2015年11月10日,S公司与Z公司(国内著名投资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K公司、S公司、Z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公开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对下一步的重大资产重组也做出积极表述。但是,公告均未提及一项重要前置条款:协议签署要在3个月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股权转让协议方可生效,否则协议将自动解除。
  由于未披露该重要条款,投资者普遍认为该次股权转让事项十拿九稳,Z公司入主K公司已成定局,K公司将成为Z公司布局工业智能制造的重要一环。受此利好消息影响,公告后K公司股票连续3个涨停,最高价至17.66元/股。
  之后,在监管机构对K公司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曾责成公司自查并公告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及实施风险,但公司相关人员将自查工作流于形式,竟没有自查出遗漏的重要条款。
  直至2016年2月4日,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时,才发现S公司与Z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3个月内须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生效条款。监管机构立即责成公司于当日补充披露,提示相关风险。
  2月17日,K公司公告称收到S公司和Z公司通知,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在3个月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协议自动解除,项目终止。随后10个交易日,K公司股票持续下跌,最低跌至8.71元/股。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实施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相关信息,说明目前进展、状态和法律后果。如果遗漏了重要信息(例如协议生效条款),将造成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者决策,最终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
  上述案件中,K公司、S公司、Z公司及其中介机构在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时遗漏了重要生效条款,严重误导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上述各方的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已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证监会也对K公司等各方作出了严厉处罚。目前已有40余名投资者就K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造成的损失向K公司等各方起诉索赔。
  有市场人士认为,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控股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除了应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和企业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外,还应关注相关项目的进展、状态及法律后果,充分评估和判断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最终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此外,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理性面对并购重组等市场热点,自觉远离跟风炒作绩差、空壳、*ST等高风险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消除赌博、一夜暴富的心态,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