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国内首例公司债虚假陈述案索赔 超日债投资人一审胜诉

时间: 2016-10-26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 该债券是超日太阳于2012年3月7日发行的公司债,票面利率为8.98%,续存期限为5年,每年的3月7日为年度起息日。 ]
  [ 2014年3月4日晚,*ST超日宣布,“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按期全额支付。至此,“11超日债”正式宣告违约。 ]
  [ 因公司前身超日太阳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超日太阳处以6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判决书》指出,*ST集成共涉嫌6项虚假陈述行为。 ]
  超日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一审判决结果日前公布,超日债投资者胜诉,法院判决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协鑫集成”,曾用名超日太阳)向数十位超日债投资者赔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损失。这是国内首例公司债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胜诉。
  “对于公司债投资者的索赔具有示范和标杆意义。”“11超日债”投资人代理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认为。业内人士看来,此案从债券市场的发展角度对于打破刚性兑付以及市场化处置违约,尤其是监管和司法的边界的划定以及相互联动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0月24日,首批债券投资者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协鑫集成向“11超日债”投资者赔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损失。
  “11超日债”是国内债市首只出现违约的债券。该债券是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于2012年3月7日发行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8.98%,续存期限为5年,每年的3月7日为年度起息日。
  2014年3月4日晚,*ST超日宣布,“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至此,“11超日债”正式宣告违约。
  2010年11月18日超日太阳在深交所上市; 2014年5月28日,*ST超日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组而暂停上市;2015年2月,经过破产重整后的超日太阳更名为协鑫集成,并于当年8月12日重新上市交易。
  2015年6月6日,*ST集成公告称,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超日太阳的《行政处罚判决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公司前身超日太阳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超日太阳处以6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判决书》指出,*ST集成共涉嫌6项虚假陈述行为。
  随后就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司追讨损失。据媒体报道称,许峰提出的索赔条件为: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该案诉讼时效到2017年6月5日届满,在此之前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据了解,此次超日债案件所涉及的投资人是第二批投资人,共计40位左右。在此之前,今年9月中旬,南京中院发布了股票投资人与协鑫集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涉及第一批投资人共60人左右,结果是股票投资人胜诉。不过,已经给以一审判决的两个案件并没有终结,目前投资人和协鑫集成都提起上诉。许峰称,后续还会有更多的案件立案。
  “11超日债”投资者一审胜诉标志着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在国内出现了首次胜诉判决。
  一位接近证监会公司债券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虚假披露是证券法独有的规定,不在这个框架下很难使用,所以超日债投资者的胜诉意味着,司法认定公司债属于‘证券’范畴。”在他看来,超日债一案的意义,一是对于监管和司法的边界划定和相互联动有很好的借鉴;二是对于司法体系的专业性提高有推动;三是为规范警示债务融资人合规经营提供案例和操作空间。
  “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化的进程,也在与公安司法部门积极协调,将证券市场的纠纷违约引入司法的正常轨道上来,只有通过法制化的深入发展,才是解决中国债券市场深层次的根本,是打破刚性兑付、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要素。”该人士对本报记者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自身保险理赔律师唐春林对本报记者表示,财务问题的不透明在我国的金融市场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只是很多金融产品没有发生风险,就没有被太多人关注。这一事件是一个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投资争端的很好的范例,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是大势所趋,有风险就要通过正常手段来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