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首例破产清算:债市市场化发展新标志

时间: 2016-09-27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14年,“11超日债”无法按期全额支付利息,拉开了公募债券违约的序幕。此后,信用类债违约呈加速之势,但刚性兑付预期仍普遍存在。近日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有色”)宣告破产,是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人中第一家破产清算企业,成为我国债市市场化发展的新标志,也是债券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有利于打破“刚性兑付”信仰,消除市场扭曲,促进市场公平、健康发展。 破产清算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和结构调整的深化,我国债券违约现象不断出现,从私募产品到公募产品,从民营企业到国有企业,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到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常见券种的违约均有出现,债券违约趋于常态化。在此背景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消除信用市场定价扭曲,是债券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日,法院发布公告显示,因广西有色及管理人未能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未申请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于9月12日宣告终止广西有色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分析其最终走向破产清算的原因,第一,广西有色资产负债率高达216.77%,资产处置价值已然不高,进行破产重组或会使其最终沦为僵尸企业,有可能进一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政府如果救助,有可能助长市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导致债券市场资源配置不当等问题,不利于债市的长远健康发展;第三,随着近几年刚性兑付逐步打破,市场对违约和损失的容忍度在不断提升,破产清算不一定会带来很大的市场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可以说,广西有色破产清算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也是债市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债市参与者应顺应市场化发展趋势 与之相契合的是,近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简称《范例》),针对债务融资工具违约风险点,设计了“交叉保护条款”、“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将风险事件作为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并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一步推动了投资人保护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债券市场参与者应与时俱进,适应债市市场化发展进程,共同推动债券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首先,企业要充分认识债务风险,注意管控债务杠杆,努力提高资金、筹资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应对未来宏观经济、行业周期进行谨慎、全面的评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以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主动、自发地寻求降杠杆、促发展路径。 其次,投资者风险意识应进一步提高。目前政府或者母公司等债券的各关联方对债券违约的救助能力和意愿趋于弱化,刚兑信仰逐渐打破,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资金损失。 再次,监管机构应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事后处置效率。目前,由于我国破产申请程序繁琐,司法干预多,执行成本高,破产管理人专业程度不足、选任制度不完善,导致诉讼时间很长,重整计划效率不高。因此建议我国尽快建立一套完备、清晰的破产重整和清算等事后处置机制,推动债券违约处置制度化,降低破产审理成本,提高处置效率。 最后,金融中介机构应谨慎尽职,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如主承销商应进一步完善业务架构、内控机制、激励机制,避免利益冲突,进一步发挥在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持续督导方面的作用和职责。评级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评级方法,向企业基本面分析的本质回归,弱化外部支持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对企业信用级别调整应更加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