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东北特钢拒绝破产议案 但无力偿付债券本息

时间: 2016-08-03  文章来源: 财新网
  东北特钢对三只短期融资券和一只超短期融资券的持有人会议决议作出答复,拒绝了持有人提起破产诉讼的议案,并称“无力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承诺不会采取恶意逃废债行为、不会单方面对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采取债转股行为。
  8月2日,东北特钢发布对“15东特钢CP001、CP002、CP003以及SCPOO1”的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对于持有人多次提出的披露财务报表等经营情况的要求,公告答复称,受债券违约事件影响,发行人当前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将在债务解决方案最终确定后,组织审计机构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对此答复,债券投资人认为,没有信息披露就无从协商和判断得失,并担心债务解决方案仍是东北特钢单方面的意图。“披露财务报表是应尽义务,不是以债务解决方案确定为前提。”
  持有人提出向发行人派驻持有人工作组全面了解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对此,东北特钢表示愿就相关事宜以及派驻组的相关构成、派驻方式进行洽商。但多位债券投资人透露,目前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行动。
  投资人仍担心逃废债
  对于《投资人再次要求东北特钢书面承诺不进行债转股不逃废债务并挂网公告的议案》,公告称,发行人再次重申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将竭尽全力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不会采取恶意逃废债行为。
  但这并未打消债券投资人的顾虑。“这只是空对空的喊话,没有任何意义;目前还没有看到任何实质性行动。”一位投资人透露。
  关键在于,自去年9月至今的十个多月,东北特钢一直未披露任何财务报表数,债券投资人多次要求发行人披露2015年财务报告、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这是超常规的,并不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一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人士对此评价称。
  此前东北特钢披露的资产负债率一直都在85%以下;但7月中旬曝光的《省政府东北特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传达提纲》(下称《会议精神》)显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是120%,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会议精神》还披露,截至2016年5月末,东北特钢有息负债总额445亿元(扣除79亿元票据保证金后净额),经营性负债111亿元,合计556亿元。这比去年9月披露财务数据是的负债猛增100亿元。
  “如果最终披露的财报显示资不抵债,那说明之前数年公开披露的报表都是造假;如果披露的财报数据跟以前差不多,那就说明恶意逃废债。”多位投资人称。
  对于投资人要求披露最新的资产受限、抵质押、被冻结及诉讼等情况的议案,东北特钢答复称,发行人将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并称“尊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依据有关自律准则所开展的工作。”
  本息偿付无进展
  在持有人会议上,债券投资人提出了要求东北特钢“部分清偿债券本息”的决议。对此,东北特钢答复称,在当前发行人陷入债务危机情形下,生产经营勉励维持,发行人认为不停产是解决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的前提和保障,以现实情况来看,发行人无力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
  公告还称,发行人希望各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能够“本着根本性解决债务问题和保持克制的态度,协商解决债务问题”,不会采取恶意逃废债行为,不会单方面对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采取债转股行为,并愿就债务融资工具偿付问题与各方债券持有人机构进行协商,谋求根本解决债券违约问题。
  “这个逻辑是矛盾的,”一位券商机构投资人表示,既然表示愿与各方债券持有人机构进行协商,那么协商的前提是建立在财务报表数据上的,否则投资人如何了解发行人的真实状况,又如何权衡得失。
  对于持有人“要求东北特钢提起破产诉讼的议案”,发行人答复“不同意”,称目前发行人勉力维持生产经营,但暂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债务,发行人正在努力争取包括政府股东在内的各方支持措施,发行人希望债权人保持理性克制。
  一位知情者透露,“东北特钢有2万多职工,从维稳的角度并不希望破产,因为人员安置是个大问题。
  但在投资者看来,“从法律上,破产是发行人单方面说不同意就不同意的吗?如果不同意就不能破产,那就不需要《公司法》和《破产法》了。”
  “东北特钢的违约案例,凸显了国企普遍存在的问题,政企不分、没有现代企业管理机制、法人人格不独立、没有尊重规则的守法意识。”前述券商投资人表示。
  目前,不到四个月的时间,东北特钢已连续七次债券违约,至今未能足额偿付债券本金共约31亿元,本息合计逾33亿元。连环违约背后企业及当地政府的消极作为,导致辽宁省政府及企业的信用坍塌,投资者用脚投票,后续融资不畅恐加剧区域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