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公司债受托管理权责不对等 券商呼吁成立第三方平台

时间: 2016-07-13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让券商苦恼多时的受托管理人规则可能迎来转机。 据一家大型券商债券部负责人透露,最近交易商协会拟修改受托管理人规定,并已口头通知,受托管理人由银行牵头与券商联合或银行独家承担,不再单独由券商担任受托管理人。 不过,此次规定修改的范围只涉及中票、短融。去年经历井喷式增长的公司债,受托管理人依然是券商,由于权责不对等,多家券商债券负责人呼吁,调整受托管理人范围或者成立第三方受托管理平台。 受托管理权责不对等 债券发行结束,承销商的职责就结束了吗? 不,按照2015年6月5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就是券商,而中票、短融、企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是券商,也可以是银行。 作为受托管理人,券商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交易所对公司债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交易商协会对中票、短融和发改委对企业债的要求都要严格得多,所以发行人年报、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都要披露。 最关键的是,当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影响如期兑付时,券商需要及时跟进披露,或代表债权持有人处理违约赔付事宜。 显而易见,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力并不对等,比如说拿不到银行对账单,或者拿到单据却难辨真假,因而不了解企业真正的经营情况。银行则不同,作为资金监管行,如果同时兼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就比券商更有能力和手段处置风险,例如,对发行人的资金进行冻结,清查资金流向等等。 呼吁成立第三方平台 由于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只能由券商来承担,随着债券承销量的积累,以及违约事件逐渐爆发,券商对风险处置力不从心,尤其在持续督导期的财务状况核查等远不及银行便利,券商被迫面临“受托管理人权责不对等”。 一位上市券商债券融资部负责人表示,其承销的债券曾出现违约风险,虽然最后妥善解决,但过程中消耗了项目团队半年的精力,用以专门处理此事。 公司债作为刚刚火速发展起来的债券品种,目前违约压力不大,但随着数量越来越多,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很大,个例尚且可以应付,一旦越来越多的债券出现兑付风险,就无法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据一家大型券商债券部负责人透露,最近交易商协会已经有所行动,拟修改受托管理人的规定,并已口头通知,受托管理人由银行牵头与券商联合或银行独家承担,不再单独由券商担任受托管理人。 交易商协会实行的是会员制,涉及12家券商,但其只覆盖中票和短融,企业债目前受托管理人可以选择银行也可以选择券商,还有协调空间,但公司债给券商的压力就很大。 多家券商债券负责人呼吁,调整受托管理人范围或者成立第三方受托管理平台。 由承销商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多重身份混淆存在冲突,而且一旦发生违约,券商的能力有限,如果能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第三方受托管理平台,也许可以有效解决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和利益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