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莫开伟:揭开存款失踪案真相离不开公正司法环境

时间: 2017-07-10  文章来源: 新浪财经
  每每看到各类媒体曝光银行存款失踪案,社会公众便下意识地认为都是银行过失造成的,不问青红皂白地总将矛头指向银行,这让银行很是受伤,也很是无奈;似乎有一百张嘴也无法辩解得清楚,谁让银行是“强势群体”呢?
  然而事实上,银行存款失踪案的原因比较复杂,每一起存款失踪案都有鲜为人知的“真实动机”和颇具演技的故事,直叫人扑朔迷离和眼花缭乱,没有孙悟空“火眼金睛”的“凡夫俗子”是很难辨别其真伪的。
  所以,笔者觉得,作为社会公众当每起存款失踪案发生时,还是先耐着性质等待案件真相揭露之时,再发出自己的感慨,再挥动挞伐的大笔;否则只能把水搅混,让银行受到的伤害更深,让相关涉案人员财产蒙受的损失更大,有时甚至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这种事情确实在我们生活中时常上演,并非任意杜撰出的“神话故事”。
  说到这里,让人不仅再次想起湘西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虽然时间远去三四年,一些问题人们似乎渐渐淡忘,但案中几种不合常理的现象,也包括司法审核中的公正性问题,却一直让人如梗在喉。
  纵观该案怪事较多,且这些怪事又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司法的公正判决;最为明显的是,作为构成存款失踪案的责任共同体,银行及所有涉案人员都被及时置于法堂之上“熏烤”,而酒鬼酒公司及其参与存款存入某银行的相关人员却没有任何惩处,至今“逍遥法外”,实在难消民众心中怨气。因为从存款失踪案全过程看,没有酒鬼酒公司相关人员的秘密策划和串通、积极参与并提供方便,亿元存款失踪案是不可能发生的。显然,酒鬼酒公司“内鬼”的作为其实才是亿元存款失踪案的真正始作俑者。
  除了笔者前文《银行不该成每起存款失踪案的“冤大头”》涉及的有关原因之外,今天在这里将几个问题着重再次阐述,以供读者诸君鉴别:
  其一,酒鬼酒公司在杭州某银行开立账户之后,1亿元资金通过79次网银转账方式汇款,完全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央行有关大额转账需进行报备和审核规定之举,具有主观故意逃避银行监管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为何不予追究?
  其二,酒鬼酒公司获得高达1940万元存款利差回报之后,转入了酒鬼酒公司指定的账户,这些账户到底是公司账户还是有关人员的私人账户;且账务具有完整流程,其财务凭证完全可向社会公布,司法机关为何却偏偏忽略了这一重要环节?
  其三,杭州某公司所谓600万元购买“洞藏”酒鬼酒到底是真实贸易行为、还仅仅只是一个“贴息存款”的幌子;众所周知,600万元购酒款除了本身金额巨大之外,实物也需要发货、仓储等流程或现场,尤其需要购货合同,这些为何司法机关都没进行取证和查实、在案件审判中也没有提及?
  其四,案发之后,酒鬼酒公司相关人员为何不首先选择报案而是先找当事人协商归还存款,这很不符合存款失踪案先报警的常规,对这个十分反常的现象,司法机关为何不刨根问底,对其进行深挖细查?尤其,公安部门到杭州办案还由酒鬼酒公司财务老总一路陪同买单,在杭州明显过高的消费遭人举报,当地政府至今没有回应,司法机关为何对这些明显违规办案的事情却充耳不闻?
  其五,酒鬼酒公司财务人员严重违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独自千里赴杭州补盖公章,竟然公章又被犯罪嫌疑人盗取并偷盖,这种行为到底是去盖章还是故意送章让他们偷盖,以便为“贴息存款”作天衣无缝之表演?对这种行为司法机构为何不揭开盖子还愿真相以追究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
  其六,就在亿元案发生之后不久,酒鬼酒公司高层人事变动,这种变动付到底是巧合还是与亿元存款失踪案有关?尤其酒鬼酒公司在亿元存款失踪案中所有当事人都没有被内部追究行政的、经济的责任,尤其没有被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这背后到底有何隐情,让人不能不猜测这其中是否与掩盖亿元存款失踪案真相及背后复杂利益链条有关?
  其七,作为原告方在司法机关判决的庭审中,酒鬼酒公司有关人员为何不出庭作证,且当地司法机构竟然允许这种严重违背司法程序的现象在眼皮底下发生,尤其当地司法机构在争取案件管辖权上不遗余力及先后多次变更罪名,让人不能不猜测是否司法机构受到当地政府的授意、或受到某种利益的“腐蚀”而出现公然的执法倾斜、以图达到掩盖亿元存款失踪案的真相?
  显然,上述问题其实都露出了端倪,这起存款失踪案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存款失踪,也并非真正的存款失踪,只是资金存入方酒鬼酒公司看到存款被转移出去之后,一时收不回来应付不了年终审计、尤其怕形成资金损失暴露“贴息存款”背后见不得人的利益勾结,才借助公安司法部门的力量,将资金损失的责任和风险强加给当事银行和有关资金使用者。
  而从现实看,这种将存款失踪责任强加给银行的恶劣司法环境一旦形成,会带来系列很危险的社会后果:首先,从个人方面讲,它会导致定性错误,最终殃及无辜,使牵涉存款失踪案的相关人员都被拖下“地狱”,给家庭和生命财产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比如酒鬼酒本应属民间借贷纠纷,结果被判决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让所谓涉案的富商陈某和杭州某银行网点负责人方某身陷囹圄,不仅身心受到重创,事业也变得一败涂地,家庭也妻离子散,真是何等的凄惨。而为此,陈妻多次只身赴湘西请求司法机构及相关部门援助也终未感动“上帝”,现在心力交瘁、万念俱灰;方妻已实名向中纪委举报,但至今仍杳无音讯,让其身心疲惫、倍感沮丧。可见冤假错案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危险有多严重了。
  其次,从银行方面讲,会导致社会对银行的污名化,严重影响银行社会声誉和形象,对银行业务拓展制造严重的社会障碍;尤为严重的是,银行承担本不应该的资金赔付,最终会形成银行坏账,加大银行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因此引发社会金融风险导致某些银行网点机构存款挤兑风波发生,受损失的最终将是存款人,因为银行资金的最大部分来自公众的存款,所以社会各界千万别认为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不让银行赔就是白不赔,这其实是最糊涂、最危险、最错误的认识,极不利于对存款失踪案危机的真正化解。
  再次,从社会层面讲,将本不属于银行原因导致的存款失踪案让银行担负赔偿之责,危害的不在于银行赔付资金本身,更在于由此形成社会“羊群效应”,使社会各种不法之徒群起而效仿,千方百计制造各种类似存款失踪的“假案”,给银行挖更多、更深的坑,让银行深陷资金官司之中,不仅影响银行正常经营,最为严重的是恶化整个社会诚信环境,使银行与广大储户之间产生严重的胜任危机,这将是一个十分可怕的后果。
  最后,从司法角度讲,存款失踪案中弄虚作假现象多了,不仅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让司法机构声名扫地,加大存款失踪案纠纷摩擦及社会不稳定因素,酿造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存款失踪案如果一旦被公安司法机构认为“有油水可捞”,便更会扭曲这类案件的公正判决,助长存款失踪案中的各种暗地利益输送,最终加剧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大大延缓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因而,酒鬼酒公司所谓的亿元存款失踪再次向我国司法机构敲响警钟,一定要摒弃执法中的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尤其要坚决制止司法中的腐败行为;否则,不仅会给银行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更会使司法机关自丧民心,更加影响司法公正,这才是最大的、真正的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