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商业银行债转股面临新要求

时间: 2016-12-16  文章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10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符合中央政府的供给侧改革政策,即削减过剩产能和淘汰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希望以此降低银行不良贷款和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截至目前,企业债务负担仍然非常沉重。政府发布了债转股项目指导意见,以期该指导意见成为企业部门过度负债解决方法中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债转股是一种保护增长的企业去杠杆化途径,但本次债转股也需要面对新的问题。
  其实,债转股并不是什么新事物,在上世纪90年代末曾经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债转股。当时主要针对不良贷款,对象多为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但由于债务过重而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在1999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以账面价值从四大行共收购不良贷款1.4万亿,其中4050亿元采用债转股方式(占30%),然后风险从四大行完全转移至四大AMC。而在今年的12月,四大AMC均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实现了从政策性机构向商业性机构的转变。
  AMC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政府仍然是主导者,不良贷款剥离至四大AMC后,四大AMC与企业进行债转股成为企业股东。而现在实行的债转股,主导者变成了商业银行。上世纪末开始的债转股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是按账目价值剥离到政府买单的四大AMC,因此商业银行本身参与意愿也比较强。如今50%-70%不良资产折现率制约了商业银行的参与意愿,对待债转股,商业银行将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基于收益和成本做出决策。
  《指导意见》发布后,商业银行面临新的执行上的问题。从目前来看,问题主要出在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的标准尚不明确。尽管中央政府强调债转股仅适用于面临短期财务困难且能存活的公司,但是考虑到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银行的影响力,仍可能利用债转股计划支撑所谓的“僵尸企业”,其中很多是当地纳税大户。这些问题都可能威胁到本应基于市场的定价机制。
  从《指导意见》来看,这轮债转股的对象将不限于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债转股可能将成为商业银行实行投贷联动、转变经营思路的主要途径:商业银行对具有高成长性的关注类贷款人主动实行债转股,从而获得更高收益。另外,退出机制、定价机制、转让机制等的市场化也会影响债转股的推行。
  尽管债转股可能对减低财务杠杆造成正面影响,但需提防债转股对债权人所构成的负面影响。同时,政府的债转股计划有助于去杠杆,但不代表所有企业都可以或者适合搭上这班车,从目前来看,只有那些拥有良好竞争优势并且能够渡过市场周期的企业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