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广东严管银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

时间: 2016-12-07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网
  广东地区银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
  上证报记者获悉,广东银监局11月30日下发《关于加强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风险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银行自有资金、理财资金投资要穿透至底层资产并加强投后管理,严禁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禁止银行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
  广东银监局下发《通知》的一个背景是,该局在近期开展的辖内银行金融机构交叉金融产品业务及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摸底调查时发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一是底层资产层层嵌套,无法全部真实穿透;二是委外投资交易对手管理制度欠缺,存在交易对手风险;三是交叉金融工具与分级结构融合,存在外部风险向银行系统内部传递的可能性;四是缺乏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地区也下发了类似通知,某东部地区监管机构人士称,其所在地区未下发类似通知。不过广东银监局在《通知》中称,提出上述管理要求是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业务的开展,加强有关业务内部管理,防范和控制有关风险。
  《通知》未明确非持牌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哪些主体,业内人士认为,或包括P2P、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基金等。
  事实上,对银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限制,并不限于此。银监会在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中也规定,除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之外,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有业内人士称,该《通知》下发的目的之一,或是防止一些机构打擦边球,通过兜售理财产品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可能与前期银监会针对有关理财以及房地产信贷的政策相关。上证报此前获悉,银监会近期已下发通知,拟对房价上涨过快的16个热点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广东银监局下发的《通知》还明确,银行自有资金、理财资金投资要穿透至底层资产并加强投后管理,确保资金流动始终“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尤其对于国家重点监控行业、限制性领域和高风险领域,要严格执行国家宏观政策,要加强对理财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的管理,严禁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
  《通知》还要求,实施交易对手、交易产品和交易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行总行统一集中管理的交易对手名单制制度,明确交易对手的杠杆率、透明度、资产质量等资质条件,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不得为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提供违规担保,银行总行要对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加强投后风险管控,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要求银行对同一企业发行的金融产品,要设置购买额上限,严禁单只产品购买额超过该只产品发行总额的规定比例。
  另外,《通知》还要求,银行加快制定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专门管理制度,在授信等融资活动中,对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融资性公司,应一律按照一般工商企业对待。同时要求,规范开展与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进一步加强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相关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的防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