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指导意见》点评(商业银行行业):先售后转 重推企改
时间: 2016-10-11 文章来源: null
摘要:
事件:国务院发布银行债转股指导意见
今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关注已久的银行债转股方案基本成型。《指导意见》包括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实施方式、营造良好环境四大部分,对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场化原则,交易细节由双方自由议定,并且严格规范政府行为,不得干预具体事务,若有效落实,则可规避债转股被滥用。政策意图,是借债转股之机,推进企业改革与市场建设。
实施方式确定为银行“先售后转”,实现风险隔离
《指导意见》将实施方式确定为“先售后转”,即银行不直接转股,而是先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转股并持股经营。这也是近期部分案例所采用的方式,可避免银行自持股份所带来的风险集聚、资本消耗过大等问题,并且均在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下完成,不用修改法律法规。
对于银行来说,这样可实现风险隔离,但其缺点是若转让给外部实施机构时,折扣可能较大,银行会确认较大的损失,账面上与将不良资产转让给AMC类似,且不能分享后续的转股后的收益。但如果转让给银行自己旗下的子公司,则能避免上述问题,因此会提升银行的积极性,预计会成为银行债转股的主流模式。
债转股的关键,是强势推进企业重组,改善经营,提升价值
我们在此前的债转股系列报告中,强调了债转股不是简单的被动持股,而是施行“积极股东主义”。实施机构以较低价格买入企业债权,然后转股(也可同时向企业增资),并通过主动推进企业整改,以改革来释放价值,从而获得投资回报,这是一种类似“特殊机遇投资”的投资行为,对象是尚有前景的问题企业。实施机构可以是AMC、投资机构、产业整合者(标的企业同行或上下游的企业,借机整合产业资源)以及银行旗下的子公司。
利好实施机构,对银行影响中性
对于实施机构来说,可以有机会以较低价格介入问题企业的投资,并通过推动企业整改,获取回报。是新增业务机会,构成利好。当然,这种投资对行业整合、企业经营有很高要求,考验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对银行而言,与不良打包转让类似,影响中性。维持银行业中性评级,提请关注有可能充当实施机构的AMC、投资机构等有关个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