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业内人士:不应过热引导债转股

时间: 2016-05-10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昨日,权威人士在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阐述了对“债转股”的看法,“我们强调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但对那些确实无法救的企业,该关闭的就坚决关闭,该破产的要依法破产,不要动辄搞‘债转股’,不要搞‘拉郎配’式重组,那样成本太高,自欺欺人,早晚是个大包袱。” 对此,亦有业内人士表示,不应过热引导债转股。若要实施,应严格把控好贷款范畴,有效解决银行资本金消耗问题,在探索中逐步去弊取利。 回顾历史,债转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曾出现过。不过,现阶段内外环境早已改变,变化主要体现在两点。 首先是主体的变化。上世纪90年代的债转股主要是商业银行将不良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在资产管理公司层面做的债转股。不良剥离之后的后续处置手段,与商业银行无关。而如今的主体变成了商业银行。 其次,相较上世纪90年代,我国目前产业结构呈现多元化态势,股权的流转途径及资本运作的方式都在进行多样化探索。如今的债转股比三十年前具备了更加充分的条件。招商证券首席金融分析师马鲲鹏表示:“如果说上世纪90年代的债转股是行政性的政府行为,那么这一次是市场化和行政性折中的结果。”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不应过热引导债转股,形成市场的不良预期。债转股不可作为常规性经济干涉手段,且其对象应该是由于经济周期性原因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债转股最应严格把控的是贷款范畴。对象企业应是在银行账面上反映为关注类贷款而非不良类贷款,即企业本身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但因债务或资金问题而负债率过高的企业。 债转股的过程中也必须解决对银行资本金消耗的问题,否则债转股之后的股权资产对银行资本金消耗过大,会影响信贷投放等一系列问题。马鲲鹏分析称:“解决资本金消耗问题的最佳方式就是帮助银行出表,通过成立主体募集资金(必须是社会募集资金),例如理财、资管等同时接盘股权,实现出表。”